原告:湖北長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街道辦事處十里鋪社區(qū)麻白公路東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1582484219M。法定代表人:吳鋒彬,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杰,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黃梅縣,
原告湖北長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436元,減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負擔。
書記員:陽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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