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錦港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陽街道辦事處七里坪林家店組8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07409528-4。
法定代表人厲先輝,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孝勇、胡鈴(特別授權(quán)),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德某某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陽壩街道辦事處楓香坪村桂花樹組221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08490156-9。
法定代表人王世慈,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湖北錦港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恩施市德某某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錦港家具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訴系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合法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錦港家具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5元,減半交納137.5元,由原告湖北錦港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吳紅
書記員:簡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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