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住所地黃某市京華路17號。負責人:許翔,行長。委托代理人:魯彩萍,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黃某市酒類專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黃某大道600號。法定代表人:黃春林,總經(jīng)理。被申請人:黃某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黃某大道596號。法定代表人:黃春林,總經(jīng)理。被申請人:黃春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某市黃某港區(qū),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與被申請人黃某市酒類專賣有限責任公司、黃某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黃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
本院認為,申請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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