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鐘某德馬電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鐘某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西環(huán)一路2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562712149R。
法定代表人:馬林洋,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華,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博某房地產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鐘某市郢中鎮(zhèn)襄漢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紅山。
原告湖北鐘某德馬電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博某房地產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 判 長 陽 劍 審 判 員 張開義 人民陪審員 陳 波
法官助理譚翛予 書記員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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