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朱夢學
張勘(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
武漢鑫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鑫鐵安通工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
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航天星都。
法定代表人羅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夢學(特別授權代理),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勘(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武漢鑫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興武,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湖北鑫鐵安通工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灄口街馮樹嶺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總經(jīng)理。
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保證合同糾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鑫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鐵安通工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冊資金為保全提供信譽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鑫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鐵安通工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鑫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鐵安通工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審判長:周漢忠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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