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
楊雄剛(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張進宇(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楊某某
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漢川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華中皮草城。
法定代表人李臘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雄剛,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張進宇,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應城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弘錦高新產(chǎn)業(yè)創(chuàng)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楊某某,現(xiàn)在湖北漢陽監(jiān)獄服刑。
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訴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和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雄剛,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作為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需注冊驗資為由向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雙方的借款合同自資金到達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時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楊某某的行為系代表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職務行為,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折合人民幣91.047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承擔借款期內(nèi)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作為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對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控制權,將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的借款15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047萬元,并將其中的91萬元從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存入其個人賬戶,非法占為己有,且逃避債務拒不返還,其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楊某某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辯解案涉15萬美元是俄羅斯客戶“莎莎”打入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貨款,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對“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莫斯科分店店長李虎按照楊行彪的安排,通過俄羅斯一家公司將盧布兌換成美元,由該公司在拉托維亞的銀行賬戶通過國際轉(zhuǎn)賬方式,向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匯入15萬美元”的事實已確認,故本院對被告楊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10470元。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楊某某對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10470元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290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和被告楊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作為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需注冊驗資為由向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雙方的借款合同自資金到達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時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楊某某的行為系代表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職務行為,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折合人民幣91.047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承擔借款期內(nèi)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作為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對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控制權,將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的借款15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047萬元,并將其中的91萬元從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存入其個人賬戶,非法占為己有,且逃避債務拒不返還,其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楊某某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辯解案涉15萬美元是俄羅斯客戶“莎莎”打入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貨款,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對“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莫斯科分店店長李虎按照楊行彪的安排,通過俄羅斯一家公司將盧布兌換成美元,由該公司在拉托維亞的銀行賬戶通過國際轉(zhuǎn)賬方式,向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賬戶匯入15萬美元”的事實已確認,故本院對被告楊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10470元。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楊某某對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貝某皮草有限公司借款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10470元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290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應城市金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和被告楊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王毅群
審判員:陶北華
審判員:章忠新
書記員:姜曉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