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鄖西縣城關鎮(zhèn)鄖西大道2號凱旋大酒店6樓
法定代表人:劉承強,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諶甲軍,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成,直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權限:答辯,出庭參加訴訟,質證、辯論,調解等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詹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雙方爭議較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許麗平(主審)、何昌錄、葉貴方組成的合議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諶甲軍,被告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成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我公司與詹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我公司承建鄖西縣佘家灣金葉希望小學教學樓工程,之后將木工工程以單包工的形式分包給王太洪,王太洪又聘請張大波為木工班組的組長。后由于工期緊張,2016年7月27日,張大波邀請熊月國到工地幫忙,詹某某和熊月國于當天到張大波手下從事木工支模工作。同月31日下午,詹某某在支模過程中不幸摔傷。我公司與詹某某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鄖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卻作出西勞仲【2017】裁字第04號裁決書,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是錯誤的,為此,我公司具狀法院,請求判決如前所請。
本院認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除了要滿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系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兩項條件外,勞動者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指揮或監(jiān)督,與用人單位形成較為固定的身份依附或從屬關系。
本案中,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雖然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第三人王太洪,王太洪在施工過程中雇請了詹某某,詹某某的工作內容由王太洪雇請的張大波實際安排、驗收,服從張大波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并由張大波發(fā)放了勞務報酬。而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詹某某之間既無訂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更無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事實上亦未對詹某某進行管理,未接受其提供的有償勞動,也未向其發(fā)放勞動報酬,雙方不存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的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也無其他證據(jù)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雖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了“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是“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與“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不屬于同一概念,因而“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能等同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綜上,原、被告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詹某某可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實際雇請人承擔雇員損害賠償責任,并要求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湖北誠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詹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詹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號:17×××01;開戶行:農業(yè)銀行十堰北京路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長 許麗平 審判員 何昌錄 審判員 葉貴方
書記員:饒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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