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襄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檀溪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汪自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歡歡,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付超,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大自然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津鎮(zhèn)襄東路。
法定代表人:劉尚文。
委托代理人:劉立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路46號。系該公司股東。公民身份號碼:420621197106068017。
被告:湖北政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春園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何軍林。
被告:武漢武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東湖開發(fā)區(qū)武漢大學科技園內(nèi)創(chuàng)業(yè)樓。
法定代表人:劉尚文。
委托代理人:劉立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被告:劉尚文,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立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路46號。與劉尚文系堂兄弟關系。公民身份號碼:420621197106068017。
被告:劉立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被告:朱名莉,女,1949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湖北襄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陽農(nóng)商行)與被告湖北大自然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然生物公司)、湖北政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泰擔保公司)、武漢武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借款保證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付超,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的委托代理人劉立功,被告劉立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政泰擔保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朱名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696710.33元及自借款發(fā)放日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的利息、罰息(至2016年4月25日為250148.79元);2、判令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9萬元;3、判令被告政泰擔公司、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qū)σ陨蟼鶆粘袚B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15日,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期自實際放款日起算,借款利息為年利率9%。被告政泰擔保公司、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7月18日,原告履行了放款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僅歸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另五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利,特訴至法院。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與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大自然借20141715001)。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向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實際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為年利率9%,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在上述利率基礎上加收50%。還款方式為按月結(jié)息,到期還本,結(jié)息日為每月20日。2014年7月4日,被告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被告朱名莉的委托代理人李偉華出具連帶責任承諾書,對大自然生物公司的借款30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4年7月15日,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與被告政泰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政泰擔保公司對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大自然借20141715001號借款合同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期滿次日起兩年。2014年7月18日,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向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發(fā)放借款3000000元。至本案訴訟,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償還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借款本金303289.67元,利息308649.46元。尚欠本金2696710.33元。至2016年4月25日尚欠利息及罰息共計250148.79元。
本院認為,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與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與被告政泰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以及被告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出具的連帶責任承諾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在借款合同屆滿后,未能足額清償,其作為債務人應繼續(xù)履行償還義務,即2696710.33元。同時作為違約方在承擔逾期支付本金的利息外,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應承擔罰息。被告武達生物公司、政泰擔保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為被告大自然生物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在約定的兩年保證期間內(nèi)向被告政泰擔保公司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政泰擔保公司應對大自然生物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與保證人武達生物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逾期主張,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告襄陽農(nóng)商行主張律師代理費,無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湖北大自然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湖北襄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6710.33元及利息、罰息(至2016年4月25日為250148.79元;從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以未償還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5%計算)。
被告湖北政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駁回原告湖北襄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武漢武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劉尚文、劉立功、朱名莉的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09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均由被告湖北大自然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政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審 判 長 劉 俊 代理審判員 張 銳 人民陪審員 檀小寅
書記員: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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