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楊靜(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楊雙(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張艷霞
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通擔保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盛豐路2號。
法定代表人熊華慶,虹通擔保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靜、楊雙,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參與訴訟保全事宜、參加一審庭審、發(fā)表辯論意見、參與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某。
被告張艷霞,系被告劉某某妻子。
原告虹通擔保公司訴被告劉某某、張艷霞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長阮紅梅、人民陪審員李建設、張富社三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虹通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張艷霞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虹通擔保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合同》、劉某某與工行牡丹支行簽訂的《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各方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由于劉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虹通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向工行牡丹支行履行了代為還款的擔保義務,因而取得了向劉某某追償的權利。虹通擔保公司主張代償款為36455元,但其提供的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金額只有25500元,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10955元,虹通擔保公司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故對于虹通擔保公司請求的代償款金額,本院據實支持25500元。虹通擔保公司主張利息,本院支持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以內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虹通擔保公司主張律師代理費3000元,因虹通擔保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合同》中有擔保人有權追償律師代理費等費用的約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上述款項發(fā)生在劉某某與張艷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艷霞應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張艷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25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以255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以內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某、張艷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三、駁回原告湖北虹通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1元,保全費430元,共計1241元,由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220元,由被告劉某某、張艷霞負擔10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虹通擔保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合同》、劉某某與工行牡丹支行簽訂的《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各方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由于劉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虹通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向工行牡丹支行履行了代為還款的擔保義務,因而取得了向劉某某追償的權利。虹通擔保公司主張代償款為36455元,但其提供的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金額只有25500元,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10955元,虹通擔保公司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故對于虹通擔保公司請求的代償款金額,本院據實支持25500元。虹通擔保公司主張利息,本院支持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以內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虹通擔保公司主張律師代理費3000元,因虹通擔保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合同》中有擔保人有權追償律師代理費等費用的約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上述款項發(fā)生在劉某某與張艷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艷霞應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張艷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25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以255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以內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某、張艷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三、駁回原告湖北虹通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1元,保全費430元,共計1241元,由原告湖北虹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220元,由被告劉某某、張艷霞負擔1021元。
審判長:阮紅梅
審判員:李建設
審判員:張富社
書記員:孫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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