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榮某某駕駛人考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學躍,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石艷輝,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徐德某。
委托代理人張春虎,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榮某某公司訴被告徐德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榮某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于2015年12月2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艷輝,被告徐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春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徐德某到原告榮某某公司從事教練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基本工資每月1500元,績效工資根據每月工作量提成。原告未為被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醫(yī)療保險。2015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回家休息待崗。之后,原告未通知被告上班,停發(fā)了被告工資。2015年9月21日被告提起仲裁,要求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支付其2015年9月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其在原告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納的的社保費7600元。在仲裁期間,被告承認原告不存在拖欠其工資的情況。2015年11月16日老河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河勞人仲裁字(2015)第2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8500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500元;原告支付被告在其單位工作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單位應承擔部分4749元;駁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雙倍工資38500元。二、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3500元。三、請求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養(yǎng)老保險4749元。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單位的績效提成工資,經庭審查明2014年8月為730元,2015年7月為800元,平均每月工資為765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到原告處工作,使用期滿后,原告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應按被告月平均工資元2265(基本工資1500元/月﹢績效工資765元/月)向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間的兩倍工資差額24915元(11個月×2265元/)。對原告訴請不支付被告因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爭議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醫(yī)療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行政管理范疇,本案不予審理。原告訴請的不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告在原告處工作近1年零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自2015年7月15日至今未通知被告上班,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被告應支付原告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265元(1個月×2265元/月)。故對原告訴請的不支付被告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爭議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醫(yī)療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行政管理范疇,本案不予審理。被告在仲裁期間承認原告不存在拖欠其工資的情況,屬于被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案不予審理。經合議庭合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湖北榮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徐德某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24915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65元,合計27180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榮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湖北榮某某公司若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湖北榮某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秀英 人民陪審員 馬德興 人民陪審員 楊大河
書記員: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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