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荊龍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彬。
委托代理人趙士衛(wèi),湖北三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涂某某。
原審被告涂婷婷。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上訴人湖北荊龍電纜有限公司送達的一審判決書中,已告知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對其上訴按自動撤回處理。上訴人湖北荊龍電纜有限公司現(xiàn)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志蘭 審 判 員 陳 林 代理審判員 夏 偉
書記員: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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