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常青五路30號。
法定代表人:陳荷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清,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287號。
負責人:柳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興旺,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冠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第三營業(yè)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ü诠镜奈性V訟代理人王永清、人保第三營業(yè)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興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花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人保第三營業(yè)部賠償花冠公司保險金44045.1元;2.案件受理費由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花冠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為鄂A×××××小客車向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等保險,保險期間一年。2018年7月27日,王永清駕駛鄂A×××××號小型客車沿滬蓉高速由武漢往應城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滬蓉高速漢川段時左后輪發(fā)生爆胎事故,導致車輛側翻在高速公路上,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漢川交警大隊認定,王永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本案交通事故,花冠公司支付了高速公路吊車拖車施救費3980元、車損維修費30065.10元,并受到誤工費損失1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ü诠鞠蛉吮5谌隣I業(yè)部提出保險索賠后,人保第三營業(yè)部給花冠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花冠公司認為,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拒付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依約承擔償付保險金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花冠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人保第三營業(yè)部辯稱,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對花冠公司所稱的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該小型客車滿載貨物,明顯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將客車改變?yōu)檩d貨車使用,依據(jù)保險合同第九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對花冠公司主張的損失不應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此外,保險人在承保時對投保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僅能盡到形式上審查的義務,花冠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加蓋的印章是否屬實,是否系其工商備案公章,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僅能從形式上審查,故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已經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綜上,花冠公司所提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號牌為鄂A×××××小型普通客車,其所有權屬花冠公司享有,該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2018年4月2日,花冠公司為鄂A×××××小型客車向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包括車輛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95882.4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向花冠公司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保險單所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九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18年7月27日,花冠公司職員王永清駕駛鄂A×××××號小型客車沿滬蓉高速由武漢往應城方向行駛,該車輛的后車箱中滿載貨物,當車輛行駛至滬蓉高速漢川段時左后輪發(fā)生爆胎事故,導致車輛側翻在高速公路上,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漢川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永清操作不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對事故車輛進行清障施救,相關道路救援公司收取花冠公司施救費3980元?;ü诠疽褜④囕v交付湖北三環(huán)元通汽車有限公司維修,花冠公司支付該公司車輛維修費25603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花冠公司向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提出保險金賠償申請。2018年9月27日,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向花冠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以花冠公司對車輛進行改裝以及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對花冠公司的損失拒賠。
另查明,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向本院提交一份時間為2018年3月16日《投保單》,其中“投保人簽章處”加蓋的“花冠公司公章”,與花冠公司的真實公章明顯不同,《投保單》中無雙方經辦人員簽名或者按捺指印。
本院認為,花冠公司為鄂A×××××號小型客車在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等商業(yè)保險,雙方之間已形成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期間,花冠公司將鄂A×××××號小型客車作為貨車使用,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違反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除在保險單上提示花冠公司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以使花冠公司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3月16日《投保單》中加蓋的公章,與花冠公司的真實公章明顯不同,也無雙方經辦人員簽名或者按捺指印,故《投保單》不能證明人保第三營業(yè)部對上述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除此外,保險合同的其他條款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事故發(fā)生后,花冠公司已受到施救費損失3980元、車輛維修費損失25603元,合計29583元,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應向花冠公司賠償保險金29583元,花冠公司主張的超出的該金額的車損維修費損失以及誤工費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人保第三營業(yè)部拒賠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保險金29583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451元,由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4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負擔303元(此款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已預付本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湖北花冠食品發(fā)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華
書記員: 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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