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藝鴻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寶成路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571517855U。
法定代表人:高如芯。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瑯瑯,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起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本土網(wǎng)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長興路書院科技產(chǎn)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2MA487ECY27。
法定代表人:朱俊軍。
原告湖北藝鴻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訴被告本土網(wǎng)絡(湖北)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藝鴻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本土網(wǎng)絡(湖北)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北藝鴻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廣告制作安裝費49051.6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戶外廣告安裝合同》,為被告制作、安裝“本土網(wǎng)農(nóng)村電商服務中心”店鋪招牌。2016年12月12日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應付原告制作、安裝費用49051.69元。應被告要求,原告向其開具了廣告制作費增值稅發(fā)票,然而被告一直故意拖延,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現(xiàn)具狀人民法院,請求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戶外廣告安裝合同》及廣告安裝制作安裝明細表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并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廣告牌制作義務,且雙方就合同的履行進行了結算,被告理應按照結算的數(shù)額履行支付義務。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廣告制作安裝費49051.6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本土網(wǎng)絡(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湖北藝鴻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廣告制作安裝費4905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元,由被告本土網(wǎng)絡(湖北)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經(jīng)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洪勝
書記員:楊威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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