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21號。
法定代表人譚東明,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志杰,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王從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袁沖鄉(xiāng)陡溝河村,公民身份號碼42062019811023651X。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王從合之父,公民身份號碼xxxx。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王從合、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依法查詢、凍結被申請人王某某在銀行存款22000元及利息。擔保人申坤以其在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洪支行的存款25000元(帳號:81020000356119042)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詢、凍結被申請人王某某在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2000元及利息,期限為一年。
二、凍結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擔保人申坤在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洪支行的存款25000元(帳號:81020000356119042),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240元,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定書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盧勇
書記員:蔡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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