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菊香。
委托代理人何龍飛,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通宏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楠。
委托代理人張少卿,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通宏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南通宏華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24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美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姜樹山
書記員:涂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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