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經濟學院
王凌翔
何成林
雷某某
文有龍(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
原告湖北經濟學院。
法定代表人呂忠梅,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凌翔,男,漢族,系湖北經濟學院老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何成林,男,漢族,系湖北經濟學院老師。特別授權。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有龍,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經濟學院訴被告雷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中,因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經濟學院訴被告雷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中,因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長:葛增來
書記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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