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楚天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子華,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
被告:湖北國盛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武珞路4巷102號。
法定代表人:馮霞,董事長。
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1號財產(chǎn)保全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擁有的奔馳牌旅行車(鄂AFF568)、擔保人楚天舒擁有的奔馳牌小轎車(鄂AA9V99)和擔保人武漢楚香漢韻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武漢時代廣場·時代豪苑3、4棟4單元50層4室(武房權證市字第2012017862號)的房屋,現(xiàn)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對本案申請撤訴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擁有的奔馳牌旅行車(鄂AFF568)、擔保人楚天舒擁有的奔馳牌小轎車(鄂AA9V99)和擔保人武漢楚香漢韻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武漢時代廣場·時代豪苑3、4棟4單元50層4室(武房權證市字第2012017862號)房屋的查封、凍結。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解除財產(chǎn)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原告湖北精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擁有的奔馳牌旅行車(鄂AFF568)、擔保人楚天舒擁有的奔馳牌小轎車(鄂AA9V99)和擔保人武漢楚香漢韻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武漢時代廣場·時代豪苑3、4棟4單元50層4室(武房權證市字第××號)房屋的查封、凍結。
審判長 張莉萍
人民陪審員 潘海濤
人民陪審員 鄭俊業(yè)
書記員: 徐虹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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