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宜城朱市火車站。
法定代表人何雅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金林,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岡中山路橋陳某樓至南湖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四處。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禹王辦凡家塆村。
負責人郭照彬,該項目部經理。
被告黃岡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禹王辦凡家塆村。
法定代表人郭照彬,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三堡鄉(xiāng)引江西路1號。
法定代表人姚先龍,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訴被告黃岡中山路橋陳某樓至南湖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四處、黃岡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將被告黃岡中山路橋陳某樓至南湖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四處、黃岡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門的存款凍結1000萬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為了便于本案的審理及將來執(zhí)行,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告黃岡中山路橋陳某樓至南湖公路改建工程項目四處、黃岡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門的存款1000萬元予以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王 麗 人民陪審員 劉圓圓 人民陪審員 劉天平
書記員:洪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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