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橋大道295號。
法定代表人王廣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正清,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麻城市人。
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趙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趙某某以其兒子趙某的名義在麻城市聚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麻城市聚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應得的100萬元股權轉讓款予以扣留。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建的辦公樓一棟,為其上述保全申請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請人趙某某以其兒子趙某的名義在麻城市聚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麻城市聚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應得的股權轉讓款100萬元;
查封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擔保的辦公樓一棟。
申請人湖北福田液壓氣動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上述財產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長 程剛杰 審判員 曾武軍 審判員 施小麗
書記員:毛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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