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碧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薇湖路79號。
法定代表人:徐正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天某建設(shè)集團(武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二七橫路航天雙城A座816號。
法定代表人:袁學(xué)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志江,男,生于1970年3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旗,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2343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 紅 審判員 馬紅艷 審判員 宋祖軍
書記員: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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