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襄陽市花鼓戲劇團,地址:宜城市鄢城皇城街18號,
法定代表人張青松。
委托代理人楊玲,湖北崇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聲漢,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某某,男,42歲,1974年11月12日,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宜城市世紀春天商務(wù)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新建街20號,
法定代表人孫得欽。
本院在審理湖北省襄陽市花鼓戲劇團訴池某某、宜城市世紀春天商務(wù)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省襄陽市花鼓戲劇團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省襄陽市花鼓戲劇團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元,減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北省襄陽市花鼓戲劇團負擔。
審判員 羅學(xué)玲
書記員:王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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