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投資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水果湖東一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宿曉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翊,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侯巨濤,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陸市解放山水庫管理處,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陸市解放大道188號。
法定代表人:熊幼明,管理處主任。
被告:湖北中科銅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陸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中科路6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總經理。
原告湖北省投資公司與被告安陸市解放山水庫管理處、湖北中科銅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被告安陸市解放山水庫管理處、湖北中科銅箔科技有限公司價值658990.29元的銀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財產,并以其在興業(yè)銀行武漢水果湖支行(賬號:416040100200062669)的銀行存款658990.29元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湖北省投資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原告湖北省投資公司在興業(yè)銀行武漢水果湖支行(賬號:41×××69)的銀行存款658990.29元。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長 張莉萍
人民陪審員 潘海濤
人民陪審員 鄭俊業(yè)
書記員: 徐虹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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