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市政環(huán)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零部件加工區(qū)Ⅲ-5地塊光泰大樓A1座第三層。
負責人:邱剛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林,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達某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延安中路40號興中園大廈12樓B2、C號。
負責人:馮軍。
被告:達某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志新路8號。
法定代表人:杜永林。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軍,北京市德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其俐,北京市德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市政環(huán)保分公司(以下簡稱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訴被告達某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達某工程貴州分公司)、達某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某工程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達某工程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2、兩被告共同退還原告40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5日,我公司與被告達某工程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我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前向被告賬戶打入履約保證金400萬元,被告收到保證金后,一個月內負責與總承包單位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被告確保我公司在合同簽訂后七日內進場施工,如非我公司的原因不能進場施工的,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被告無條件退換保證金,并按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按照協議向指定收款人達某工程貴州分公司打款400萬元?,F被告不能協調我公司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故我公司請求解除與被告達某工程公司簽訂的協議,并退還我公司交付的履約保證金40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達某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中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與達某工程公司因為承接“中國體育休閑黃集樹(汽車)露營基地建設項目工程”發(fā)生糾紛,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工程項目地點在關嶺,故本案應移送至貴州省關嶺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原告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主張的居間合同糾紛,而非被告達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和達某工程公司在《合作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在雙方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至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有權選擇其所在地法院起訴,因原告工業(yè)建筑環(huán)保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零部件加工區(qū)Ⅲ-5地塊光泰大樓A1座第三層,屬我院轄區(qū),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達某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海燕
書記員: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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