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漢江街辦劉家村耿家溝。
法定代表人趙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子林,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南路14號世紀廣場1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鴻雁,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天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丁云海,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上訴人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海宏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工建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廣泉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羅云飛、審判員柏媛媛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海宏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子林,被上訴人省工建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云海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9月16日,本案依法辦理了暫停審限手續(xù)。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省工建三公司一審訴請判令黃海宏志公司:1、支付工程款389875.18元及利息76738.61元;2、賠償訴訟費損失4002.5元;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l0年6月23日,省工建三公司與黃海宏志公司簽訂《東風商用車大總成件物流中心輕鋼屋架倉庫工程合同書》,約定由省工建三公司按照黃海宏志公司出具的施工圖紙施工建設鋼構廠房三米以下部分,合同約定包干價為1380000元。合同簽訂后,省工建三公司委托朱永軍具體負責工程的施工事宜。2010年11月8日,朱永軍以省工建三公司名義與黃海宏志公司又就梯形屋架制作安裝工程簽訂《梯形屋架工程合同書》,約定包干價格為40000元。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省工建三公司完成了兩份合同包干范圍內的工程,并根據黃海宏志公司的要求另外完成了3號倉庫工作間衛(wèi)生間工程,1號倉庫外雨棚制作、安裝,封堵3號倉庫一層窗臺,三擋簡易棚戶區(qū),機械破地面,輕鋼屋架倉庫工程增加和設計變更等工程項目,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為685875.18元,省工建三公司完成工程的總價款為2105875.18元。截止到2013年10月24日,黃海宏志公司陸續(xù)支付省工建三公司工程款共計1716000元。因黃海宏志公司拖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致使省工建三公司于20l4年9月15日第一次起訴,要求黃海宏志公司支付工程款。2014年10月17日,黃海宏志公司工程部部長湯平向省工建三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載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你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你公司訴稱的工程內容包括合同內的142萬元及合同外的685875.18元基本符合實際情況,但部分工程量及財務付款情況需核對。鑒于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良好的合作,我公司愿意秉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為此,我公司要求貴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向法院申請撤訴。我公司承諾在本函發(fā)出后十日內核對完畢存在異議的工程量及財務賬日,并一次性付清尚欠的工程款。若在上述期限內未核對清楚存在異議的工程量及財務賬目,視為我公司接受貴公司提出的工程款總價,并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省工建三公司收到該承諾函后,于2014年10月22日撤回起訴。后十堰黃海宏志公司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核對完畢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致使省工建三公司再次起訴。
另查明:湯平系黃海宏志公司工程部部長,是省工建三公司承建的工程黃海宏志公司方面的負責人。2010年11月8日,朱永軍以省工建三公司名義與黃海宏志公司簽訂的《梯形屋架工程合同書》上,湯平作為黃海宏志公司的代表人亦個人署名。另,湯平在省工建三公司的多張工程款領款單“領款事由”一欄均簽署意見并署名。
一審法院認為:作為黃海宏志公司工程部負責人的湯平,曾經作為該公司的代理人與省工建三公司簽訂過《梯形屋架工程合同書》,該合同書上加蓋有黃海宏志公司合同專用章。另,湯平在省工建三公司的多張工程款領款單“領款事由”一欄均簽署意見并署名,使得省工建三公司有理由相信湯平有代理權,故可以認定湯平在沒有黃海宏志公司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向省工建三公司出具的承諾函,系湯平代表黃海宏志公司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雙方均應按照《承諾函》所載明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省工建三公司收到《承諾函》后,即撤回了第一次起訴,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黃海宏志公司,而黃海宏志公司并未按照《承諾函》約定的期限與省工建三公司解決糾紛,故省工建三公司要求黃海宏志公司支付工程款389875.18元及訴訟費損失4002.5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予以支持。黃海宏志公司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省工建三公司要求黃海宏志公司支付利息76738.61元,該訴請金額過高,且起算時間有誤,依照《承諾函》約定的期限支持省工建三公司利息的訴請,即十堰黃海宏志公司支付省工建三公司利息,以工程款389875.1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8日起算,至工程款389875.18元給付完畢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89875.18元及利息(以389875.1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8日起算,至工程款389875.18元給付完畢時止);二、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訴訟費損失4002.5元;三、駁回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48元減半收取4374元,保全費3003元,共計7377元,由湖北省工業(yè)建筑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負擔1475元,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負擔5902元。
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經過等基本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綜合歸納雙方訴辯意見并經雙方認可,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為:省工建三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從本案一、二審的審理情況看,雙方對工程款未結清并無異議,僅對工程總價款的計算及剩余工程款的數額存在爭議。在雙方對工程總價款的計算及剩余工程款數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省工建三公司曾于2014年9月提起第一次訴訟,對此,黃海宏志公司完全可以通過主張鑒定的方式來解決工程款數額的爭議,但該公司湯平卻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了承諾函,要求省工建三公司收函后立即撤訴,并承諾在10日內核對完畢存在爭議的工程量及財務賬目并一次性付清尚欠的工程款。但在省工建三公司撤訴后,因黃海宏志公司并無采取履行承諾的舉動,導致省工建三公司第二次提起訴訟。
關于湯平出具的承諾函如何認定的問題。黃海宏志公司雖然提出了湯平出具承諾函系其個人行為、承諾函也不代表該公司認可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主張,但從湯平的身份、出具承諾函的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一審判決認定湯平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從該承諾函的相關內容(“你公司訴稱的工程內容包括合同內的142萬元及合同外的685875.18元基本符合實際情況”)的表述可以推斷,黃海宏志公司對省工建三公司的工程價款結算的資料及計算方式是明知的,僅僅需要對小部分內容進行核對,其完全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核對后的工程款的方式履行承諾,即使省工建三公司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異議而再次起訴的話,省工建三公司也因此負有繼續(xù)證明工程款數額的舉證義務,故黃海宏志公司沒有履行承諾的行為應當視為其接受了省工建三公司提出的工程價款,一審法院依據該承諾作出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省工建三公司第一次訴訟撤回起訴后案件受理費4002.5元,系該公司基于對黃海宏志公司的信賴而導致的損失,一審法院一并判決黃海宏志公司承擔并無錯誤。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無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86元,由上訴人十堰黃海宏志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廣泉 審判員 羅云飛 審判員 柏媛媛
書記員: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