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
高漢生(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
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
武漢金鋁鋁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楊市工業(yè)園翰林路9號。
法定代表人鄭昌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漢生,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武漢金鋁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金口街金水閘。
法定代表人王佑知,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金鋁鋁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的撤訴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500元,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的撤訴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500元,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姚文聯(lián)
書記員:孫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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