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有限公司。
住所:襄陽市襄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傳芳,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劍、肖學寧,湖北元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武昌區(qū)。
法定代表人:童銘,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
住所:襄陽市樊城區(qū)。
代表人:魏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童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
原告湖北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與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面對面公司)、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童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某某達商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劍、肖學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童銘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向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支付貨款295896元;2、判令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瑞某某達商貿公司逾期付款損失(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3、判令童銘對武漢面對面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童銘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與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簽訂《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為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提供相應場地展示樣品,推介瑞某某達商貿公司產(chǎn)品,在面對面襄陽分公司與顧客達成銷售后,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為其顧客購買瑞某某達商貿公司產(chǎn)品,貨款由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按月向瑞某某達商貿公司進行結算。合同訂立后,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按照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供貨義務,但面對面襄陽分公司卻遲遲未能支付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從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貨款,后經(jīng)雙方對賬,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確認,尚欠瑞翔訊達商貿公司(冠珠陶瓷)貨款295896元。武漢面對面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第63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童銘未到庭,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8日,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和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二、合作產(chǎn)品及合作方式:1、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為:瓷磚,商標是冠珠;3、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根據(jù)瑞某某達商貿公司產(chǎn)品特點,提供相應場地給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展示樣品,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對場地產(chǎn)品自行裝修,裝修費用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自理;六、貨款結算方式:5、(1)、雙方約定采用每月結算:即雙方以月為單位進行貨款結算,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應當在本月及時支付瑞某某達商貿公司上月供應的材料貨款。結算日期是每月25-30日;(2)、雙方約定以銀行轉賬進行結算;十四、違約責任:1、雙方應遵守本協(xié)議之各項規(guī)定,如有違反,則視為違約,因違約而給對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及經(jīng)濟賠償;十七、本協(xié)議有效期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協(xié)議簽訂后,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但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后經(jīng)雙方對賬,2018年5月4日,面對面襄陽分公司負責人魏偉向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出具欠條載明: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今欠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冠珠陶瓷)貨款110280元。時間起止: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5日,面對面襄陽分公司負責人魏偉向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出具欠條載明: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今欠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冠珠陶瓷)貨款185616元。時間起止: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5日。2018年8月27日,魏偉向瑞某某達商貿公司出具《材料商定損核算表》,再次確認欠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貨款295896元。此款面對面襄陽分公司至今未付,瑞某某達商貿公司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武漢面對面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童銘,股東童銘一人,認繳出資額100萬元。武漢面對面公司目前住所地已無人辦公。
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成立,負責人陳剛。2018年2月25日負責人變更為魏偉,武漢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目前住所地已無人辦公。
上述事實,有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提交的《合作協(xié)議》、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代表人魏偉出具的《欠條》二份、《商品銷售訂單》、《材料商定損核算表》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與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支付貨款,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是武漢面對面公司設立的分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武漢面對面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故瑞某某達商貿公司主張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武漢面對面公司系童銘一人認繳出資的公司,童銘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其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自己的財產(chǎn),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瑞某某達商貿公司自愿自2018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損失,是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民事權利作出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武漢面對面公司、面對面襄陽分公司、童銘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向原告湖北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95896元;
二、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按年利率6%,以295896元為基數(shù)向原告湖北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童銘對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560元,由原告湖北瑞某某達商貿公司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5853元,由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武漢面對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被告童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張武英
人民陪審員 萬劍平
人民陪審員 張同軍
書記員: 潘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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