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
汪華(湖北天明律師事務所)
殷濤
湖北京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郭上青
朱云陽
黃某某
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和平大道108-6號。
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華,湖北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濤,公司員工。
被告:湖北京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東風大道36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郭上青。
被告:朱云陽。
被告:黃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京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郭上青、被告朱云陽及被告黃某某典當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朱云陽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朱云陽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瑞某典當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朱云陽起訴。
審判長:曹鈞
書記員:劉雪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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