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330號聯(lián)投新大地6樓。
法定代表人:張仁清,主任。
被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陸市。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被告甘某之妻,住址同上。
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甘某、楊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甘某,楊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30000元及違約金;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2日,被告甘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被告甘某與原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因被告未能按照代理合同約定支付前期律師費28000元,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后期應支付的律師費,2016年4月5日,被告甘某向承告出具《承諾書》,確認欠原告前期律師費28000元,后期律師費207180元,共計235180元,實際應支付230000元,承諾2016年5月30日支付10萬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13萬元,如果2016年5月30日前未能支付10萬元,視為23萬元欠款全部到期。逾期付款按每月應付款2%支付違約金。被告未按期支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甘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被告甘某與原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被告甘某支付律師費3萬元,判決(調(diào)解)生效后3日內(nèi),被告甘某按生效判決書(調(diào)解書)較民事起訴狀減少應還款金額的10%收取律師費,前期3萬元后期結(jié)算時扣除。原告指派張仁清律師作為兩被告(夫妻)的訴訟代理人。被告甘某以其暫時困難為由,僅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師費2000元。2015年9月24日,甘鐵成訴被告甘某和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安陸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甘鐵成訴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共計人民幣2871800元。原告律師張仁清作為兩被告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該案,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雙方確認兩被告實際向甘鐵成償還借款80萬元和支付利息,甘鐵成放棄其他訴請。
因被告未能按照代理合同約定支付前期律師費28000元,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后期應支付的律師費,2016年4月5日,被告甘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確認欠原告前期律師費28000元,后期律師費207180元,共計235180元,實際應支付230000元,承諾2016年5月30日支付10萬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13萬元,如果2016年5月30日前未能支付10萬元,視為23萬元欠款全部到期。逾期付款按每月應付款2%支付違約金。被告未按期支付。
在訴訟中,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放棄對被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甘某、楊某某委托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代為訴訟,被告甘某向原告告出具《承諾書》承諾付律師費230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甘某應按照《承諾書》給付原告律師費,未按期付款,應按《承諾書》的約定按每月應付款2%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被告甘某應按照《承諾書》給付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費230000元,并按《承諾書》的約定按每月應付款2%支付違約金。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甘某于本判決書生效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費230000元及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債務23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0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2元,由被告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 軍 審 判 員 萬紅衛(wèi) 人民陪審員 葉亞梅
書記員:鄭凱瑞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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