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楊新順(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
國藥控股陜西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章華南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葉繼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新順,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國藥控股陜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qū)丈八一路1號匯鑫IBC(C座)九層、十層。
法定代表人馮蓉,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國藥控股陜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支付了所差欠原告的貨款,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訴申請未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國藥控股陜西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79元,減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訴申請未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國藥控股陜西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79元,減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湖北潛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歐陽功勛
審判員:佘長靖
審判員:彭先炳
書記員:陳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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