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縣開源大道9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22679755345P。
法定代表人:林智毅,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小群,女,生于1968年7月18日,漢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該公司法務經理。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湖北紅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紅安縣杏花鄉(xiāng)建蘇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2591469563B。
法定代表人:韓章銀,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凱,湖北實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英,湖北實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湖北沙洋正邦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洋正邦公司)與湖北紅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被告紅盛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起反訴,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沙洋正邦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沙洋正邦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撤回本訴處理。
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27006元,減半收取13503元,由湖北沙洋正邦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張俊
審判員 周曲曲
人民陪審員 周森林
書記員: 李芙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