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
楊紅英
左權(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
羅某某
陳超(湖北應城楊嶺鎮(zhèn)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應城市湯某鎮(zhèn)溫某路121號。
法定代表人向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紅英,該公司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權,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超,應城市楊嶺鎮(zhèn)法律服務所工作者。代理權限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湯某溫某公司)、羅某某因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應城民初字第00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湯某溫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紅英、左權,上訴人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羅某某于2008年7月9日到湯某溫某公司從事溫某部貴賓房服務員工作,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867元,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羅某某在湯某溫某公司工作期間,湯某溫某公司從2010年10月每月向羅某某支付300元社保金,但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湯某溫某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同意羅某某離職申請,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為此,羅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湯某溫某公司為其支付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15年4月1日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作出應勞仲案字(2014)086號裁決書,裁決:1、湯某溫某公司支付羅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4085.5元。2、駁回羅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湯某溫某公司對該裁決書不服,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湯某溫某公司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4085.5元。
本院認為,湯某溫某公司與羅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確認。該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構成包含300元社保補助,羅某某稱自己每月工資為2167元,不包含300元社會保險費,因羅某某自己有書面承諾,并對工資數(shù)額未提異議,應視為本人認可每月領取的費用中包含300元的保險費,一審法院將此款扣減,確認羅某某的工資為1867元并無不當。關于經(jīng)濟補償金,湯某溫某公司主張羅某某是單方離職,未為羅某某辦理社會保險,是羅某某承諾要求湯某溫某公司將社??钪苯又Ц督o本人,且該公司將羅某某的社會保險費已隨工資發(fā)放,湯某溫某公司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湯某溫某公司不能以羅某某承諾不辦理社會保險為由不履行法定義務,湯某溫某公司將社??钪苯又Ц督o勞動者個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湯某溫某公司主張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羅某某上訴認為其雖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但湯某溫某公司已起訴,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其已經(jīng)在答辯中提出養(yǎng)老保險金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某放棄了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訴訟請求錯誤,因此湯某溫某公司應為其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補償養(yǎng)老保險金28171元。本案中,羅某某在仲裁申請中提出了社會保險的請求,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作出裁決后,湯某溫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原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根據(jù)湯某溫某公司的訴求確定案件審理范圍,羅某某雖在一審答辯中要求湯某溫某公司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因其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中,該意見只作為羅某某的抗辯意見處理,而不能作為案件訴求作出裁判,羅某某對自己請求權的處分,應視為其對仲裁裁決結果的認可。故羅某某的該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湯某溫某公司、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對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羅某某各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湯某溫某公司與羅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確認。該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構成包含300元社保補助,羅某某稱自己每月工資為2167元,不包含300元社會保險費,因羅某某自己有書面承諾,并對工資數(shù)額未提異議,應視為本人認可每月領取的費用中包含300元的保險費,一審法院將此款扣減,確認羅某某的工資為1867元并無不當。關于經(jīng)濟補償金,湯某溫某公司主張羅某某是單方離職,未為羅某某辦理社會保險,是羅某某承諾要求湯某溫某公司將社??钪苯又Ц督o本人,且該公司將羅某某的社會保險費已隨工資發(fā)放,湯某溫某公司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湯某溫某公司不能以羅某某承諾不辦理社會保險為由不履行法定義務,湯某溫某公司將社??钪苯又Ц督o勞動者個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湯某溫某公司主張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羅某某上訴認為其雖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但湯某溫某公司已起訴,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其已經(jīng)在答辯中提出養(yǎng)老保險金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某放棄了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訴訟請求錯誤,因此湯某溫某公司應為其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補償養(yǎng)老保險金28171元。本案中,羅某某在仲裁申請中提出了社會保險的請求,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作出裁決后,湯某溫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原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根據(jù)湯某溫某公司的訴求確定案件審理范圍,羅某某雖在一審答辯中要求湯某溫某公司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因其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中,該意見只作為羅某某的抗辯意見處理,而不能作為案件訴求作出裁判,羅某某對自己請求權的處分,應視為其對仲裁裁決結果的認可。故羅某某的該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湯某溫某公司、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對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湖北湯某溫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羅某某各負擔5元。
審判長:肖建成
審判員:王環(huán)姣
審判員:戴捷
書記員: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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