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正野電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少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艷、孫杰(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謙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正野電器電梯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某電梯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湖北正野電器電梯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湖北正野電器電梯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陳紅艷 人民陪審員 陳義國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書記員:戢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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