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雄楚大道229號春林庭苑A棟1單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習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國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兵,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沿河大道(城北江漢名居D座6樓)。
法定代表人:王傳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三才,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正大公司的保全申請及提供的擔保,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090號民事裁定,對威某公司的相關財產予以保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后,以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地位于湖北省仙桃市為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將該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正大公司的申請,本院委托湖北惠通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通公司)對正大公司完成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萃ü居?016年3月3日出具了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根據威某公司的申請,本院委托仙桃正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對威某公司已給付正大公司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正隆會計師事務所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本院根據威某公司的申請,同意對東城國際地下室混凝土是否添加了抗?jié)B劑,是否按規(guī)定比例添加抗?jié)B劑,抗?jié)B劑的添加是否達到國家強制標準進行司法鑒定。因有關鑒定機構均表示不能鑒定此委托事項,本院司法鑒定室無法對外委托,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退案意見書。雙方當事人在收到退案意見書后均認可惠通公司在鑒定報告書中關于東城國際地下室混凝土抗?jié)B劑問題的認定意見。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國林、馮兵,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傳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侯三才、孔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正大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判令威某公司給付工程款24565815.0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889600元(利息從2014年6月1日起暫計至2015年2月1日)。正大公司在庭前會議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威某公司給付工程款24508361.54元(工程造價款64965815.02元減去實際付款40457453.48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2882183.32元(以應付工程款24508361.54元為基數,從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92%的四倍計算),后期的延期付款利息從2015年2月2日開始到還款之日止,以下欠的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正大公司在庭審中再次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威某公司給付工程款及損失共計29074026.58元,其中應付工程款為16745284.48元,損失部分具體如下:1.威某公司將部分合同內項目分包,造成合同內項目減少的利潤及配合費損失為756614.33元;2.涉案工程施工至6層和16層,威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全部的工程進度款,應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該損失計算至2016年5月2日為4369700.80元,正大公司要求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工程完工時支付已完工程款的90%,工程竣工時支付5%的余款,竣工滿一年時返還5%的質量保證金,威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全部的工程進度款,應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該損失計算至2016年4月30日為7052426.97元,正大公司要求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4.正大公司為財產保全,支付擔保服務費15萬元,應由威某公司負擔。主要事實與理由:2011年9月8日,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威某公司將東城國際項目交由正大公司承建。項目包括住宅樓29層1棟、31層1棟,工期720天,工程造價64965815.02元。合同還約定,工程竣工時支付至結算工程造價的95%等條款。合同簽訂后,正大公司按合同約定按時保質完成了整個工程,將整個工程于2014年5月底交付給威某公司使用,并于2014年4月初將工程結算造價書交給威某公司,威某公司在60日內未予答復。其間,威某公司只支付了工程款4040萬元,剩余工程款遲遲未給付,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威某公司答辯稱,正大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將工程結算造價書郵寄給威某公司,威某公司在60日內進行了答復,要求正大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交結算材料,并安排人員與威某公司結算,故正大公司的工程結算造價書不得作為確認本案工程款的依據。威某公司已向正大公司支付工程款41010903.48元,并將4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給正大公司,威某公司僅欠正大公司2397744.40元。因雙方未決算,不存在延期付款,不應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威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無效;判令正大公司賠償威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3587000元。主要事實與理由:涉案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是正大公司采取欺騙手段簽訂的。2012年2月,正大公司為了承包涉案工程,偽造了一份蓋有湖北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廳公章,并有仙桃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相關人員備注的《證明》。正大公司實際上無設備、無技術人員、無資金、無業(yè)績,不具備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正大公司將模板工程轉包給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將鋼筋工程轉包給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屬于轉包或違法分包。正大公司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并違法轉包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給威某公司造成直接損失13587000元。
正大公司針對威某公司的反訴狀答辯稱,正大公司在2011年9月8日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時,總承包一級資質正在辦理,涉案工程開工后不久竣工之前,正大公司于2012年8月份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正大公司將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yè),并非違法分包或轉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正大公司沒有違約行為,威某公司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
正大公司就本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一份,證明威某公司將涉案工程承包給正大公司。
證據二、《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一份,證明正大公司承建的工程合格。
證據三、《東城國際花園1-2#樓及地下室工程工程結算造價書》一份,證明正大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已經完成工程造價書的編制。
證據四、快遞單及發(fā)票各一份,證明正大公司已將工程結算造價書郵寄給威某公司的事實。
證據五、手機短信一份及證人印某出庭證言一份,證明正大公司于2014年4月初就已將工程結算造價書提交給了威某公司。
證據六、《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及《意見回復的解釋說明》各一份,證明正大公司承建的工程總價為57119395.96元,涉案工程開工時間為2012年4月14日,完工時間為2014年3月30日,竣工時間為2014年7月23日。
證據七、威某公司付款明細一份,證明威某公司在東城國際項目中支付給正大公司的實際付款金額和時間。
證據八、東城國際項目合同范圍內分包項目造價表一份,證明威某公司將合同約定應由正大公司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案外人施工,及該部分工程的名稱和造價。
證據九、開盤記錄及檢驗證明一份,證明正大公司在東城國際地下室墊層項目中使用的混凝土標號為C15,使用量為6750立方米的事實。
證據十、《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服務協議》一份,證明正大公司為訴訟擔保支付擔保服務費15萬元。
證據十一、正大公司關于施工至六層的東城國際工程款請款報告一份及附件一組,證明正大公司建設涉案工程至六層時,工程款共計23784412.67元,威某公司應向正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6147409.34元。
證據十二、六層資料目錄及附件一組,證明正大公司建設涉案工程至六層的完工時間為2012年6月22日。
證據十三、正大公司關于施工至十六層的東城國際工程款請款報告一份及附件一組,證明正大公司建設涉案工程至十六層時,工程款共計36034251.31元,威某公司應向正大公司支付工程款9191813.55元。
證據十四、十六層資料目錄及附件一組,證明正大公司建設涉案工程至十六層的完工時間為2012年9月10日。
證據十五、關于東城國際六層結構、十六層結構造價說明一組,證明根據惠通公司的工程造價鑒定結果,建設涉案工程至六層的工程造價為21529879.12元,建設涉案工程至十六層的工程造價為33785630.52元。
威某公司對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二無異議。對證據三不予認可,認為系正大公司單方行為。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威某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收到該郵件。對證據五不予認可,正大公司僅提交短信打印件,未提交手機短信原件,印某不清楚工程造價書的內容,其證言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六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七的真實性無法判斷,因為付款明細沒有蓋章,也沒有簽署單位。對證據八只有正大公司的蓋章,沒有其他單位蓋章,對其真實性和證明效力無法判斷。對證據九不予認可,因該證據與現場監(jiān)理的意見不同,應以現場監(jiān)理的意見為準。對證據十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十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東城國際工程款請款報告的形成時間不是2012年,根據合同約定,該請款報告原件應由監(jiān)理提供。對證據十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正大公司所提交的資料僅涉及二號樓,不能證明正大公司在2012年6月22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對證據十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東城國際工程款請款報告的形成時間不是2012年,根據合同約定,該請款報告原件應由監(jiān)理提供。對證據十四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正大公司所提交的資料僅涉及二號樓,不能證明正大公司在2012年9月10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對證據十五有異議,不能達到正大公司的證明目的。
威某公司就本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一份,證明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
證據二、順豐速運單兩份,網絡查詢單及函、公證書、楚天都市報公告各一份,證明威某公司依合同約定對正大公司的竣工結算書及時給予了答復。
證據三、郵寄快遞單(1079397992712)及網絡查詢單各一份,證明威某公司郵寄工程造價決算書的時間為2014年12月18日。
證據四、威某公司出具的東城國際土建工程決算書一份,證明威某公司依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工程造價決算書,工程總造價為43408647.88元。
證據五、威某公司付款憑證一組,證明威某公司已支付41010903.48元,僅欠正大公司2397744.40元。
證據六、分包合同六份,證明正大公司違法分包的事實。
證據七、建設工程定額計價預算書一份,證明構造柱工程量減少費用應當從總造價中剔除。
證據八、外墻內保溫工程確認單一份,證明該項費用由威某公司支付,不應計入總造價中。
證據九、渣土清運合同一份,證明渣土清運沒有計入已付款,應當從總造價中剔除。
證據十、正大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向威某公司提交的《證明》一份,證明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合同的依據。
證據十一、東城國際土方開挖回填施工合同一份;
證據十二、羅某的證人證言一份;
證據十三、付款憑證一組;
證據十四、照片及其說明一組;
證據十五、建筑工程驗收監(jiān)督通知書一份。
上述證據十一至證據十五共同證明正大公司主張的損失所依據的事實不成立。
證據十六、照片一組;
證據十七、公證書、告知函、郵寄單一組;
證據十八、東城國際2號樓2004房業(yè)主李三霞要求退房的告知函一份;
證據十九、協議書、委托書、付款憑證各一份;
證據二十、東城國際房屋維修申請表及維修付款憑證一組。
上述證據十六至證據二十共同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正大公司主張質量保證金無事實依據。
正大公司對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三無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四有異議,系威某公司自行制作的工程造價書。對證據五有異議,部分付款憑證不真實,威某公司實際支付的工程款是40457453.48元,而不是41010903.48元。威某公司所舉的證據六、證據七均沒有原件,不予質證。證據八和證據九不能證明該兩項費用應當從總造價中扣除。證據十系復印件,沒有簽章人的簽字和說明,形式上不合法,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十一有異議,因為正大公司對該合同不知情,無法判斷該合同的真?zhèn)我约昂贤欠衤男?。即便該合同真實履行了,也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十二證人未到庭,不能確認證據的效力,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十三有異議,付款時間并非施工時間,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十四和證據十六有異議,照片上沒有拍攝時間,缺乏證據的必要要件,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十五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是對東城國際一號樓樁基工程的驗收,該樁基工程的驗收通知書不能證明正大公司施工至六層的時間。對證據十七至證據十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告知函的合法性有異議,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3月23日提出有質量問題時,已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保修時間,即便有質量問題,也應當由雙方進行確認,不能僅憑告知書確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對證據二十雖然有原件,但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無法確認維修申請表的真?zhèn)渭爱a生質量問題的原因。
威某公司為支持其反訴請求,在反訴中提出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一份、正大公司一級資質證書一份、證明三份,共同證明正大公司偽造公函,欺騙威某公司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
證據二、正大公司2011年12月工資表和資產負債表各一份、正大公司工程項目概算一份、火化證、承包合同、工傷死亡賠償協議一組,共同證明正大公司實質上不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證據三、正大公司與案外人就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架子工程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組,共同證明正大公司將所承包的主體工程分包。
證據四、張兆烈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威某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一組,共同證明正大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中途退場,由威某公司繼續(xù)施工完成工程,給威某公司造成損失。
正大公司針對威某公司在反訴中提出的證據材料,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正大公司簽訂合同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正在核發(fā)過程中,在涉案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應資質等級,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合法有效。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證據三所列的勞務公司均具有勞務分包的資質,該組證據的所有合同合法有效。對證據四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監(jiān)理張兆烈中途進場,對部分施工情況不知情,且未出庭接受質詢,其出具的情況說明不應采信;威某公司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確有代付工程款的情況,其代付的工程款在雙方對賬時已全部進行了核算,與正大公司主張的威某公司還應支付的工程款沒有關聯性。
正大公司為了反駁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在反訴中提出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以梅紅林為代表人簽訂的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的勞務公司名稱為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證據二、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力源建筑勞務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及企業(yè)資質資料一組,證明該五個勞務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質情況,正大公司沒有違法分包。
威某公司對正大公司在反訴中提出的證據材料,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可以說明正大公司將主體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工程主體建設資質的勞務公司。對證據二中五個勞務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說明正大公司將主體工程分包給不具備主體工程建設資質的勞務公司;五個勞務公司的企業(yè)資質資料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判斷,威某公司將工程總承包給正大公司,應由正大公司進行建設,不認可正大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公司。
本院根據正大公司的申請,委托惠通公司對正大公司完成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萃ü居?016年3月3日出具了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本院根據威某公司的申請,委托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對威某公司已給付正大公司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正隆會計師事務所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正大公司對惠通公司出具的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質證認為,1.建設地下室的時間是在2012年初,張兆烈不是地下室的現場監(jiān)理,當時不在現場,雖然正大公司向鑒定單位承諾過,以現場監(jiān)理的陳述為準,但張兆烈的陳述應結合其他證據做客觀認證;2.關于地下室使用混凝土的標號,正大公司已經提交了二十多份檢驗報告,應以C15為標準;關于混凝土用量的問題,有二十多份檢驗報告證實總量是6750立方米;3.關于地下室底板青砂墊層和混凝土面層,威某公司無法向法庭提供向梅紅林和汪峰支付該工程范圍內的支付憑證,可以認定該工程應當計算給正大公司,即使威某公司可以提供支付憑證,也是代正大公司支付;4.關于公共部分的走道、樓梯間和地面等,正大公司就該施工的范圍也提交了相應證據,鑒定單位也應當考慮。對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質證認為,該鑒定報告所附資料中部分憑證沒有經過質證,不能認定該憑證上的原材料是威某公司購買并付款;關于李三霞主張的6萬元,威某公司代付了2萬元,應由李三霞向正大公司主張權利,不應認定為威某公司向正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威某公司對惠通公司出具的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質證認為,1.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張兆烈是2012年6月到施工工地,其對施工過程出具監(jiān)理意見,應當采信。地下室的修建是分段進行的,一直延續(xù)到2013年底,張兆烈出具意見的行為是職務行為;2.正大公司將整個工程分包轉包,不應提取18%管理費用;3.地下室混凝土的問題,也不應計入工程總造價;4.張兆烈認定地下室混凝土應以C10計算;5.監(jiān)理單位已經致函建設方,指出正大公司沒有建造構造柱,該建造費用83885元應暫時予以扣除,待其進行整改后該項費用才能計入工程總造價;6.關于渣土清運費等,是威某公司自行支付的款項,應予以扣除。對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質證認為,該鑒定報告中威某公司已經發(fā)生并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予以認定。該鑒定報告所附資料中部分沒有經過質證的憑證,是說明性票據,與其他經質證的憑證有關聯性,應予認定。關于李三霞主張的6萬元,威某公司代付了2萬元,剩余4萬元待正大公司支付給威某公司后,威某公司再支付給李三霞。
本院認為,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二,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且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三系正大公司自行制作的工程造價書,在材料單價和鋼筋使用量等方面不客觀,本院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四以及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二均反映了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關于涉案工程決算的交涉情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五中的短信打印件,無法確認短信收發(fā)人員身份的真實性,印某的證言,不能反映其知曉所送材料的內容,均不能證明威某公司在2014年4月收到正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造價書。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六系惠通公司出具的報告書及說明,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七和證據八系正大公司自行整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佐證,且威某公司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九涉及涉案工程地下室混凝土是否添加抗?jié)B劑的問題,因正大公司已認可惠通公司計算工程造價中關于地下室混凝土部分添加抗?jié)B劑的鑒定意見,故本院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僅有合同,沒有付款憑證,不能證明正大公司實際支付了擔保服務費,故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一至證據十四系正大公司單方制作,僅有東城國際二號樓的相關資料,所反映的最后日期是混凝土澆筑申報表和混凝土開盤鑒定的時間,不能反映相關樓層完工時間,且正大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將請款報告提交給監(jiān)理單位或威某公司,本院對其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五系正大公司單方制作,且正大公司主張的工程進度款應以施工過程中確認的價款為準,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四系威某公司自行核算的工程造價,存在未按合同的約定提取管理費等問題,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五,部分付款明細與正大公司的對賬和正隆會計師事務所的鑒定意見不符,部分憑證沒有正大公司經辦人簽字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六只能反映正大公司分包的事實,不能反映正大公司違法分包,故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七只能反映涉案工程部分構造柱未按結構說明設置,威某公司單方核算的整改費用,正大公司不予認可,不能證明構造柱的整改費用,故對該整改費用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八僅有工程量確認單,無法確定確認單上簽名者的身份,也沒有相應的付款憑證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九反映了劉想舉清運東城國際建筑渣土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具有真實性,反映了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合同時,未獲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本院予以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一至證據十五,證人羅某未出庭接受質詢,付款的時間并非施工的時間,照片無法反映拍攝時間,建筑工程驗收監(jiān)督通知書僅反映東城國際一號樓樁基驗收的通知時間,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六照片無法反映拍攝時間,即使是威某公司所陳述的時間,也是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問題,而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故本院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十七至證據二十具有真實性,反映了威某公司為涉案工程的維修工作與正大公司交涉,其支付的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應從質量保證金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采信。關于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的維修費用數額,本院將在說理部分進一步論述。
威某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一具有真實性,可以證明正大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獲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威某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二,因正大公司已實際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本院對威某公司關于正大公司實質不具備該資質的主張不予審查,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威某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三,可以證明正大公司將涉案工程的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架子工程承包給他人,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威某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四,張兆烈未出庭接受質詢,其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證明正大公司中途退場,因威某公司所舉的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證明正大公司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并違法轉包分包,導致合同無效而給威某公司造成損失,故對其所舉的付款憑證,本院不予采信。正大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一具有真實性,可以證明正大公司將部分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承包給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本院予以采信。正大公司在反訴中所舉的證據二具有真實性,可以證明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力源建筑勞務公司的資質情況,五個勞務公司承包的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架子工程均屬于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yè)項目,不屬于主體工程,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惠通公司出具的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鑒定機構資質和鑒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鑒定意見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關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將在說理部分一并回應。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8日,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威某公司將東城國際項目1棟29層、1棟31層的住宅樓交由正大公司承建。工程承包范圍為除消防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土方工程外的所有工程。合同工期為720天。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為結構施工至6層時,支付至已完工程造價的75%;以后每月按已完工程造價的75%支付進度款;完工時支付至已完工程造價的90%;工程竣工時支付至結算工程造價的95%,余款竣工滿一年時付清。正大公司每月25日前向威某公司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報告,威某公司于次月5日前審核完畢,否則視同認可正大公司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正大公司應在每個支付期間結束后7日內向造價或監(jiān)理工程師發(fā)出由正大公司代表簽署的已完工程價款額度報告和已完工程價款的支付申請。造價或監(jiān)理工程師在正大公司提交的工程價款報告和支付申請后,應按合同關于工程計量和計價的約定進行計量,并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資料內容予以核實,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7日內報威某公司確認后向威某公司發(fā)出期中支付證書,同時抄送正大公司。如果造價或監(jiān)理工程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簽發(fā)期中支付證書,則視為正大公司的支付申請已被認可,正大公司可向威某公司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威某公司應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內,按正大公司申請支付的金額支付進度款。如果發(fā)包人支付延遲,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應支付之日起至該筆延遲款項支付之日止計算延遲支付的利息。涉案工程費率包干,包干費率含該工程所應計取的全部范圍,含稅金,工程造價包含定額直接費18%的管理費。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60日內審核完畢,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工程款按照竣工結算文件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為結算工程造價的5%,在竣工結算后一次性扣留,竣工滿一年時返還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應告知監(jiān)理工程師和發(fā)包人,但施工勞務作業(yè)分包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的情況除外。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專業(yè)工程的資質條件。合同還約定了質量保證、工程擔保等條款。雙方均認可正大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開工,建設了東城國際項目1棟29層、1棟31層的住宅樓,于2014年3月30日完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
2014年12月18日,正大公司將其自行制作的《東城國際花園1-2#樓及地下室工程工程結算造價書》郵寄給威某公司,威某公司于次日收到該工程結算造價書。2015年2月3日,威某公司通過順豐速運將對正大公司工程結算造價書的復函郵寄給正大公司,因正大公司拒收該郵件,順豐速運將該郵件退回威某公司。2015年2月4日,威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胤昊到湖北省公證處,申請對威某公司向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習國郵寄發(fā)送《關于對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造價書〉的復函》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2015年2月5日,彭胤昊與湖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工作人員龔麗榮到湖北省公證處辦證大廳,彭胤昊將《關于對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造價書〉的復函》給龔麗榮,該復函的內容為正大公司未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第60.2條,即正大公司應提交竣工工程價款報告、竣工支付申請和竣工結算文件一式四份的約定提交相關文件,故正大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將適當、完整的結算文件向威某公司造價師、監(jiān)理工程師提交,以便及時進行核實?;蛘堈蠊舅倥蓪T來威某公司核對工程及工程量等,落實結算事宜。龔麗榮將國內標準快遞單交給彭胤昊進行填寫,彭胤昊填寫完畢后,龔麗榮在快遞單上簽名,將國內標準快遞單第四聯交給湖北省公證處,并當場向彭胤昊開具了湖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專用定額發(fā)票一張。湖北省公證處出具了(2015)鄂仙桃證內字第191號公證書對上述郵寄過程進行了公證。正大公司再次拒收該郵件。威某公司在2015年2月7日的《楚天都市報》刊登《告示》,內容為因威某公司兩次向正大公司郵寄發(fā)出《關于對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造價書〉的復函》,均被正大公司拒收退回,故登報告示請正大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交完整且適當的結算文件,并速派專員來威某公司結算。
本院根據正大公司的申請,委托惠通公司對正大公司完成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惠通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出具了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鑒定意見為工程總造價為56232636.08元。
本院根據威某公司的申請,委托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對威某公司已給付正大公司的工程價款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經過核算,均對威某公司已支付正大公司工程款40490956.48元無異議,雙方有爭議的已付工程款為529001元。正隆會計師事務所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在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有爭議的已付工程款529001元中,認定威某公司已付正大公司461385.68元,其余67615.32元不認定為威某公司已付正大公司的工程款。
另查明,正大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威某公司出具了一份證明,該證明落款時間為2012年2月22日,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印章,內容為:“茲有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級資質證書正在辦理之中。已辦理,待發(fā)證。標準可承接40層及以下房屋建設工程的施工?!痹撟C明下方手寫內容為:“經研究,同意該公司在我市承攬東城國際項目施工。該公司必須委派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的項目經理,請質監(jiān)站重點監(jiān)督。周謨新2012.3.8?!痹撟C明左下方有手寫內容為:“此件屬實2016.4.7”,并加蓋印文為“仙桃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建筑管理辦公室”的印章。
2012年8月20日,正大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
正大公司將涉案建設工程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將模板工程承包給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將架子工程承包給湖北力源建筑勞務公司、將泥工粉刷分項工程分別承包給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和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力源建筑勞務公司均具備建筑工程勞務施工的相應資質。
2014年2月20日,威某公司與劉想舉簽訂一份《渣土清運合同》,約定將東城國際一、二號樓所有樓層及房屋內建筑渣土交由劉想舉清運,工程總包干價為6萬元。威某公司與劉想舉依約履行了該合同。2016年3月23日,監(jiān)理單位出具《關于東城國際商住樓工程構造柱設置情況說明》,內容為涉案工程當墻長大于3米時,延墻長方向未按照結構說明設置構造柱。惠通公司根據施工圖計算,關于監(jiān)理單位對構造柱實際設置情況說明中涉及減少構造柱的工程款為83885元。
2015年3月23日,威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胤昊與湖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攬投員文博到湖北省公證處辦證大廳,彭胤昊將要郵寄給正大公司的《告知》一份給文博,該《告知》的內容為仙桃市大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5月承接東城國際樓盤的物業(yè)管理。仙桃市大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多次與威某公司聯系要求正大公司為東城國際小區(qū)樓房漏水、樓道、房間等相關問題進行維修,正大公司至今未派人員來洽談相關事宜。特此函告正大公司,請正大公司近期派人來洽談相關維修事宜,否則仙桃市大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直接找相關單位進行維修,其維修費用直接從正大公司的建筑保證金中扣除。文博收執(zhí)《告知》后,將國內標準快遞單交給彭胤昊進行填寫,彭胤昊填寫完畢后,文博在快遞單上簽名,將國內標準快遞單第四聯交給湖北省公證處,并當場向彭胤昊開具了湖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專用定額發(fā)票一張。湖北省公證處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了(2015)鄂仙桃證內字第510號公證書對上述郵寄過程進行了公證。
2015年4月28日,正大公司與東城國際2號樓2004房業(yè)主李三霞達成協議,因李三霞的房屋餐廳頂棚內有裂紋,正大公司在十日內向李三霞補償6萬元。2015年5月22日,威某公司在正大公司未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向李三霞支付了2萬元。李三霞向威某公司出具委托書,將與正大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整體轉讓給威某公司。2015年5月1日,因東城國際2號樓703房屋臥室頂棚砼頂面不平,威某公司找維修人員曾德良進行維修,支付了300元維修費。2015年6月10日,因東城國際2號樓外墻滲水,威某公司找維修人員雷九洲進行維修,支付了1900元維修費。
威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以正大公司提供的證明上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印章虛假,正大公司涉嫌偽造國家公文和國家印章罪,本案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為由,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并將作為檢材的證明和湖北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鄂公鑒[2016]336號檢驗報告作為附件提交。該加蓋檢材字樣的證明落款時間為2011年10月21日,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印章,內容為:“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正在辦理之中。按標準可承接40層及以下的房屋建設工程?!痹撟C明下方手寫內容為:“根據省廳要求,經研究決定,該公司可在仙桃圣陶沙、中央公園工地承建二十九層房屋建筑工程。此證明僅限于仙桃市圣陶沙、中央公園工地。同時,項目經理必須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要求。2011年10月26日?!痹摵笔」菜痉ㄨb定中心出具的鄂公鑒[2016]336號檢驗報告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29日,鑒定意見為檢材證明上“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文與樣本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提供的“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
本院認為,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的時間是2011年9月8日。正大公司向威某公司提供關于東城國際項目的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落款時間為2012年2月22日。正大公司獲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的時間為2012年8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為2014年7月24日。由此可見,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在前,正大公司向威某公司提供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在后,故威某公司反訴狀中所主張的正大公司采取欺騙手段提供虛假證明,導致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的理由不成立。正大公司提供的該證明內容為正大公司一級資質證書正在辦理之中待發(fā)證,而正大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該證明內容與后來發(fā)生的客觀事實并不矛盾。
威某公司以落款時間為2011年10月21日,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上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印章虛假,正大公司涉嫌偽造國家公文和國家印章罪,本案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為由,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本院認為,落款時間為2011年10月21日,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該證明內容僅用于仙桃市圣陶沙、中央公園工程,與涉案東城國際項目工程無關。威某公司未舉證證明正大公司向威某公司提供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2月22日,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中“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文的真?zhèn)?。且正大公司是否涉嫌偽造國家公文和國家印章罪,與本案民事法律關系的審理無關聯性,本案的審理不需要以他案的審理結果為前提,故對威某公司中止本案審理的申請不予準許。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正大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價款數額;二、威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價款數額;三、正大公司的本訴請求應否支持;四、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應否支持。分析如下:
一、關于正大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價款數額的問題
正大公司在起訴狀中認為其于2014年4月初將工程結算造價書交給威某公司,威某公司在60日內未予答復,應以該工程結算造價書作為確認工程款的依據。本院認為,根據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60日內審核完畢,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工程款按照竣工結算文件支付。本案中,正大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于2014年4月初將工程結算造價書交給威某公司,相關證據顯示正大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將其自行制作的《東城國際花園1-2#樓及地下室工程工程結算造價書》郵寄給威某公司,威某公司于次日收到該工程結算造價書。威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將對正大公司工程結算造價書的復函郵寄給正大公司,于2015年2月5日通過公證的方式再次郵寄給正大公司,均遭到正大公司的拒收。2015年2月7日,威某公司在《楚天都市報》刊登了《告示》。由此可見,威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收到正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造價書,在60日內予以了答復,要求正大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交完整且適當的結算文件,并速派專員來威某公司結算,不屬于逾期不予答復的情形,故正大公司自行制作的工程結算造價書不應作為確認涉案工程價款的依據。
惠通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出具了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鑒定意見為工程總造價為56232636.08元。針對正大公司對惠通公司出具的該鑒定報告書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涉案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是湖北九州建設項目咨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張兆烈為該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工程師,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jiān)督,其出具回復等資料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工程監(jiān)理的職責要求監(jiān)理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保證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根據監(jiān)理單位出具的《正大公司實際施工明細》,涉案工程地下室基礎墊層實際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標號是C10,本院予以認定。關于地下室底板青砂墊層和混凝土面層有爭議的人工費及其他費用146465.07元,惠通公司無法確認是正大公司還是威某公司施工,未將該部分費用計入工程總造價。因威某公司提供的資料只有付款憑證,雙方經過核算,已將該款項列入已付正大公司的工程款,威某公司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未列入已付正大公司工程款的其他相關憑證,故惠通公司未將該項費用列入工程總價款有誤,對正大公司關于應將地下室底板青砂墊層和混凝土面層人工費及其他費用146465.07元計入正大公司施工工程總價款中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公共部分的走道、樓梯間、地面等,監(jiān)理單位提供的工程聯系函顯示公共部分走道、樓梯間地面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單位自行施工,正大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完成了公共部分走道、樓梯間地面裝飾工程的施工,故對正大公司的該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威某公司對惠通公司出具的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惠通公司按照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涉案工程費率包干,包干費率含該工程所應計取的全部范圍,含稅金,工程造價包含定額直接費18%的管理費?;萃ü靖鶕彻咎峁┑恼蠊緦嶋H施工明細計算正大公司完成的工程總造價,不屬于正大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在鑒定范圍之內,也未計算管理費。此外,威某公司所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正大公司將整個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故對威某公司關于正大公司將整個工程分包轉包,不應提取18%管理費用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監(jiān)理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正大公司未按照結構說明,在墻長大于3米時,延墻長方向設置構造柱,故在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應將惠通公司審定的總工程價款扣除該工程款83885元,對威某公司關于構造柱的建造費用83885元應暫時予以扣除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威某公司將東城國際一、二號樓所有樓層及房屋內建筑渣土交由劉想舉清運,工程總包干價為6萬元,故應將惠通公司審定的總工程價款扣除本應由正大公司完成的渣土清運費用6萬元,對威某公司關于其自行支付的渣土清運費應予扣除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結合惠通公司出具的鄂惠造字[2015]448-JD《仙桃市東城國際項目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定正大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價款為56235216.15元(計算方式為56232636.08元+146465.07元-83885元-6萬元)。
二、關于威某公司已向正大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數額的問題
根據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的對賬,雙方均認可威某公司已實際向正大公司付款40490956.48元。并將有爭議的529001元憑證委托正隆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鑒定。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威某公司已向正大公司支付有爭議的工程款中的461385.68元。正大公司認為該鑒定報告所附資料中部分憑證沒有經過質證,不能認定該憑證上的物品是威某公司購買并付款。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所附資料中部分憑證雖然沒有經過質證,但該部分憑證有正大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部分憑證是對應已質證憑證的材料數量和單價明細,屬于鑒定機構審計的方式,故對正大公司的該質證意見不予采納。正大公司認為,關于李三霞主張的6萬元,應由李三霞向正大公司主張權利,不應認定為威某公司向正大公司支付的款項。本院認為,根據東城國際的業(yè)主李三霞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協議,正大公司應向李三霞支付6萬元補償款,威某公司在正大公司未支付的情況下,向李三霞支付了2萬元。李三霞向威某公司出具委托書,將其與正大公司協議中所涉的債權整體轉讓給威某公司,屬于債權轉讓,故正大公司應將該6萬元補償款支付給威某公司,本院對正大公司的該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威某公司質證認為該鑒定報告中威某公司已經發(fā)生并已經支付的費用應予以認定。本院認為,因威某公司所提交的未被正隆會計師事務所采信的憑證沒有正大公司簽字認可,無法確認系威某公司支付給正大公司的款項或代正大公司支付的費用,故對威某公司的該質證意見不予采納。
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中威某公司向正大公司支付有爭議的工程款461385.68元包含正大公司應向李三霞支付6萬元補償款,而該6萬元補償款系因維修事項而形成的維修費用,發(fā)生在質保期間,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本院結合正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仙正會鑒字[2015]00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定威某公司已向正大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數額為40892342.16元(計算方式為40490956.48元+461385.68元-6萬元)。
三、關于正大公司的本訴請求應否支持的問題
正大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中涉及因合同內項目減少而損失的利潤及配合費。正大公司認為其工程范圍包括東城國際除消防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土方工程外的所有工程,而威某公司將東城國際的門窗、欄桿、防水、保溫等工程分包給案外人,工程價款為6305119.35元,威某公司應向正大公司支付該工程價款10%的利潤和2%的配合費。本院認為,正大公司主張威某公司將東城國際的門窗、欄桿、防水、保溫等工程分包給案外人,其工程總價款為6305119.35元,系正大公司自行估算,沒有相關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且威某公司不予認可。正大公司主張威某公司應向其支付該分包工程10%的利潤及2%的配合費,沒有合同的約定和其他依據,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正大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中涉及威某公司延期支付正大公司施工至六層、十六層時進度款的損失。本院認為,正大公司僅提供東城國際二號樓的相關申請驗收等資料,所反映的最后日期是混凝土澆筑申報表和混凝土開盤鑒定上的時間,不能反映東城國際兩棟樓施工至六層和十六層完工的時間。此外,根據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中關于工程進度款支付節(jié)點及申報程序的約定,正大公司在本訴中所舉的證據中東城國際施工至六層和十六層的請款報告,該請款報告上正大公司的印章是在訴訟過程中加蓋的,正大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何時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將請款報告提交給監(jiān)理單位或威某公司。故本院對正大公司關于威某公司延期支付其施工至六層、十六層進度款的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正大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中涉及涉案工程完工時、竣工時及竣工滿一年時,威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全部的工程進度款,應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本院認為,根據上述第一、二個爭議焦點的分析,可見威某公司應向正大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價款為56235216.15元,已向正大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數額為40892342.16元。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30日完工,于2014年7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的約定,完工時支付至已完工程造價的90%,工程竣工時支付至結算工程造價的95%,工程質量保證金為結算工程造價的5%,在竣工結算后一次性扣留,竣工滿一年時返還質量保證金。如果發(fā)包人支付延遲,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應支付之日起至該筆延遲款項支付之日止計算延遲支付的利息。故威某公司應于2014年3月30日涉案工程完工時,向正大公司支付9719352.38元(計算方式為56235216.15元×90%-40892342.16元),逾期未付款,從2014年3月3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威某公司應于2014年7月24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再向正大公司支付2811760.81元(計算方式為56235216.15元×5%),逾期未付款,從2014年7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威某公司應于2015年7月24日竣工滿一年時,向正大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為2811760.81元(計算方式為56235216.15元×5%),但在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質保期間,威某公司要求正大公司為東城國際小區(qū)樓房漏水等問題進行維修,正大公司未派人維修,威某公司或涉案工程物業(yè)管理公司直接找人維修的費用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其中包括李三霞的房屋餐廳頂棚內有裂紋需要進行維修產生的6萬元補償款;東城國際2號樓703房屋臥室頂棚砼頂面不平,威某公司直接找人維修而產生的300元維修費;東城國際2號樓外墻滲水,威某公司直接找人維修而產生的1900元維修費。威某公司主張的2014年2月20日因地下室修補與皮少軍簽訂的合同,產生的維修費58000元,以及2014年2月12日李林因房屋修補與威某公司簽訂了土建修補工程合同,產生的維修費28萬元,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本院認為,該兩份合同均是2014年2月份簽訂,在涉案工程完工前,不在質保期內,屬于在施工過程中應解決的問題,且威某公司未提供相應數額的付款憑證,故該兩份合同所涉及的費用不應從質量保證金中予以抵扣。威某公司主張的東城國際1—1—602房屋天花板不平鏟除產生的維修費300元,以及東城國際1—3—703房屋修頂產生的維修費1000元,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本院認為,在威某公司所舉的東城國際房屋維修申請表及維修付款憑證的證據中沒有該兩筆維修費用的付款憑證,故不應從質量保證金中予以抵扣。威某公司在質保期內,可以從應付正大公司質量保證金中抵扣的維修費為62200元(計算方式為6萬元+300元+1900元)。故威某公司應于2015年7月24日向正大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為2749560.81元(計算方式為2811760.81元-62200元),逾期未付款,從2015年7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
正大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中涉及正大公司為財產保全,支付擔保服務費15萬元,應由威某公司負擔。本院認為,正大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應否支持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雖然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時沒有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但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且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時,正大公司并未向威某公司提供本案所涉的加蓋了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故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一致合意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督ㄖI(yè)勞務分包企業(yè)資質標準》規(guī)定,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yè)項目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作業(yè)等13種。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應告知監(jiān)理工程師和發(fā)包人,但施工勞務作業(yè)分包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的情況除外,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專業(yè)工程的資質條件。本案中,正大公司分包給他人的是涉案工程的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架子工程,均屬于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yè)項目,不屬于主體工程。勞務作業(yè)承包人武漢誠達勞務有限公司、武漢巨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湖北爭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北力源建筑勞務公司均具備建筑工程勞務作業(yè)分包的相應資質,故威某公司關于正大公司違法轉包分包施工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反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威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合法有效,正大公司將涉案工程的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泥工粉刷分項工程、架子工程等可以分包的勞務作業(yè)項目,分包給具備建筑工程勞務施工相應資質的企業(yè),屬于合法分包。正大公司與威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在前,正大公司向威某公司提供的加蓋印文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章的證明在后,該證明內容為正大公司一級資質證書正在辦理之中待發(fā)證,與后來正大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的資質證書的客觀事實相符。正大公司未按照結構說明在墻長大于3米時延墻長方向設置構造柱,構成違約,本院已從涉案工程款中扣減了該部分工程價款。關于威某公司主張的關于構造柱的補救工程損失,因威某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威某公司以正大公司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并違法轉包分包施工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給威某公司造成直接損失13587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威某公司主張的直接損失數額部分系其自行核算,其中包括威某公司主張的構造柱補救工程的相關費用,正大公司對其核算結果不予認可,本院對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視此,威某公司尚欠正大公司涉案工程款項數額為15280674元(計算方式為9719352.38元+2811760.81元+2749560.81元)。正大公司本訴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威某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280674元及利息(以9719352.38元為基數,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付;以2811760.81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付;以2749560.81元為基數,從2015年7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付)。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8717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217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1170元,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01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332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315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3400元,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61600元[其中關于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價款鑒定的鑒定費為30萬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0316元,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59684元;關于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已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價款鑒定的鑒定費為15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北正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083元,被告(反訴原告)仙桃市威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9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繳款時必須在銀行憑據用途欄內簡要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級人民法院單據編碼103001,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任婕
代理審判員 劉汝梁
人民陪審員 顧冬菊
書記員: 劉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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