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理坤,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咸寧市青年企業(yè)中心大樓***********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輝,咸寧飛凌婚禮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銀桂路的陽光車市,系陽光車市經營業(yè)主。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呈君、吳楊志,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校宇,系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金桂明珠小區(qū)銀桂路***號****號。
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訴被告阮某某、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輝、被告阮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呈君、吳楊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原告為被告經營的陽光車市冠名活動費用3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逾期支付冠名費違約金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經協(xié)商簽訂合同,由被告出資30000元冠名“陽光車市杯咸馬寶貝選拔活動”,原告負責整場活動的策劃、宣傳和執(zhí)行,全程15天,分別于2017年10月27日、28日、11月6日在溫泉中商廣場進行了三天共五場現(xiàn)場選拔比賽,搭建舞臺、背景架、燈光、觀眾席,聘請評委、主持15人次,攝像及場務工作人員26人次,累計直接產生費用22460元。由原告協(xié)調,被告方在中商廣場進行展賣和品牌宣傳推廣,原告所在公司的咸寧網(wǎng)對活動進行了長達15天不間斷的線上宣傳,由此產生市值費用20000元,活動結束后,原告多次催討冠名費用,被告一直找借口搪塞,經協(xié)商無果,被告以合同中“咸馬大賽中,寶貝手舉五塊宣傳牌”沒有落實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阮某某辯稱,一、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根據(jù)合同相對性,本案合同的當事人應為陽光車市咸寧店,被告僅僅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陽光車市是屬于湖北中金信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都應當與被告無關。二、對于事實部分,本案所有的活動,原告基本上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屬于欺詐行為,合同約定事項基本上沒有完成。比如寶貝服裝沒有明顯的陽光車市品牌標志等等,具體如下:1、沒有邀請陽光車市領導觀摩活動;2、沒有邀請陽光車市領導作為頒獎嘉賓在媒體見面會上為寶貝頒獎;3、沒有邀請陽光車市咸寧市領導作為晉級賽嘉賓評委;4、沒有在海選及決賽活動主背景板、頒獎儀式背景板、拱門體現(xiàn)陽光車市品牌標識;5、沒有在國際咸馬大賽上安排五位佳麗高舉陽光車市企業(yè)標識牌;6、沒有提供現(xiàn)場企業(yè)展位;7、沒有在選拔賽主會場擺放氣模廣告一個;8、沒有在選拔賽現(xiàn)場主持人口播五次陽光車市名稱以上;9、沒有在主持人話筒張掛陽光車市企業(yè)標志;10、沒有在咸馬主賽道兩側安排陽光車市企業(yè)道旗若干;11、沒有讓冠軍作為陽光車市企業(yè)宣傳大使一年;12、沒有被央視五套直播收錄,且沒有在國內知名媒體相繼報道;13、沒有在馬拉松官網(wǎng)、咸寧日報等新聞媒體報道兩次以上等等。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阮某某與原告協(xié)商,由其出資30000元冠名“陽光車市杯咸馬寶貝選拔活動”,原告負責整場活動的策劃、宣傳、執(zhí)行。2017年11月3日被告阮某某與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活動冠名合同》,冠名單位為陽光車市咸寧店,活動名稱為“咸馬寶貝選拔活動”,活動時間: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1日,冠名費用30000元,合同還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違約等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按雙方的合同約定進行策劃、宣傳、執(zhí)行。活動結束后,被告阮某某與原告因在冠名活動過程中的相關履行情況產生糾紛,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冠名費。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同時查明,一、本案在審理中,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出具證明:“‘陽光車市’品牌系湖北中金信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品牌,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理咸寧‘陽光車市’品牌。2017年10月份、11月份,咸寧市開展馬拉松活動,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職工阮某某,一同前往的還有夏黎、伍小玲,與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咸寧網(wǎng))商討并最終敲定《活動冠名合同》。若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咸寧網(wǎng))按照合同約定切實履行推廣義務,則湖北中金信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給予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9萬元廣告報銷費用,但最后因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咸寧網(wǎng))嚴重違約,致使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拿到任何報銷費用?!苯泴彶?,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阮某某與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簽訂的《活動冠名合同》予以認可,并確認被告阮某某為該公司的授權委托人,因此,依法追加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二、被告阮某某提出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十三點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經庭審調查和雙方舉證質證以及結合實際情況,原告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義務,僅在履行過程存在瑕疵。
以上事實有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身份信息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活動冠名合同》、合同實際履行現(xiàn)場圖片及服裝、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被告阮某某與原告簽訂《活動冠名合同》,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后予以追認,并認可該合同是被告阮某某作為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原告簽訂合同,因此,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活動冠名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在履行合同義務后,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支付合同約定冠名費30000元,根據(jù)原告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情況,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未影響合同確定的基本宗旨,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都存在一定責任,故原、被告因此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支付合同約定的冠名費,考慮到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酌情扣減冠名費5000元。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冠名費25000元。此款限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213元,由原告湖北榜樣網(wǎng)絡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北佰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各自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金穗支行;帳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建寧
書記員: 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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