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遠安縣鳴鳳鎮(zhèn)鳳山路2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關緒軍,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東,湖北夢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遠安縣鳴鳳鎮(zhèn)解放路10號,組織機構代碼77759804-8。法定代表人:張文明,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夢,系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夢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洋坤公司賠償夢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848644.77元、鑒定費30000元。其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洋坤公司申請凍結夢某公司的賬戶不存在惡意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洋坤公司作為承建方,對于工程款總額應該大概清楚,但其在夢某公司應該支付5萬余元工程款(終審判決確定)的情況下,請求390萬余元并對夢某公司的兩個銀行賬戶申請凍結,其惡意明顯。二、對于夢某公司的賬戶被凍結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計算。因賬戶被凍結,夢某公司的一些開發(fā)項目不能進行,損失巨大;夢某公司為經(jīng)營需要,在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只能進行民間借貸獲得資金;因賬戶凍結,開發(fā)的項目因物業(yè)公司終止合同,夢某公司只得自己聘請人員從事物業(yè)管理。對于上述損失,應當按照實際賠償。三、夢某公司為確定工程價款支出的鑒定費30000元洋坤公司應當給付。洋坤公司答辯稱:洋坤公司申請保全是在夢某公司拒絕辦理竣工結算的情況下提出的,是為了保障判決得到執(zhí)行,目的正當善意,且凍結的資金小于洋坤公司起訴的數(shù)額。夢某公司凍結的資金由銀行結算了存款利息,不存在損失。在涉案一審判決后,洋坤公司申請解除了部分凍結,與另案一并凍結資金變更為229.8萬元;鑒定費是因涉案工程款訴訟支出,與本案無關。夢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洋坤公司賠償夢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848644.77元、鑒定費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被告洋坤公司以原告拖欠其395萬余元工程款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陸續(xù)凍結了原告賬戶資金431萬余元,至2016年6月,尚凍結200余萬元。2016年10月,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告支付被告尾欠工程款50917.96元,與被告申請凍結的金額相差甚遠。由于被告濫用訴權,導致原告巨額資金被凍結,造成原告資金短缺、經(jīng)營受阻,給原告造成莫大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另外,原告因在該案訴訟中申請進行相關鑒定,為此支付了鑒定費3萬元。該鑒定費也是由于被告惡意訴訟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亦應由被告承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洋坤公司為與夢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于2015年1月2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夢某公司給付工程款2270503.80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計付利息;2.夢某公司承擔違約金168.7萬元;3.夢某公司承擔訴訟費。一審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審理中,夢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洋坤公司退還多領取的工程款1364855元;2.洋坤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154萬元;3.洋坤公司因采取封堵夢某公司售樓部的違法手段索要工程款,給夢某公司造成損失,應賠償20萬元;4.洋坤公司還應承擔其他質(zhì)量保證責任。一審法院依法立案并合并審理。因洋坤公司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一審法院于同年1月27日作出(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民事裁定,凍結夢某公司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安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開戶的賬號10×××88及該賬號項下的存款和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安縣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開戶的賬號42×××93及該賬號項下的存款,凍結期限為六個月。2012015年7月17日,經(jīng)洋坤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對夢某公司上述兩個賬戶及賬戶內(nèi)的存款予以續(xù)凍,期限為一年。2016年3月1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判令夢某公司支付洋坤公司工程款812941.8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逾期自應付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計付利息。洋坤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和夢某公司的反訴請求被駁回。夢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2016)鄂05民終1574號民事判決,改判夢某公司支付洋坤公司工程款50917.96元,駁回洋坤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和夢某公司反訴請求。在(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案件二審審理期間,洋坤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qū)裟彻玖戆柑崞鹪V訟,要求夢某公司給付洋坤公司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00萬元。一審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6)鄂0525民初291號。審理中,洋坤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數(shù)額為225萬元。2016年6月28日,一審法院依據(jù)洋坤公司的申請,作出(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3號民事裁定,續(xù)凍夢某公司在郵政銀行10×××88號賬戶內(nèi)的存款222萬元、建設銀行42×××93號賬戶內(nèi)的存款7.8萬元,并對余款解除凍結。201自2015年1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訴訟保全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對夢某公司兩個銀行賬戶內(nèi)的存款部分解凍之日止,夢某公司在郵政銀行10×××88號賬戶內(nèi)的存款余額最高值為4068916.12元,建設銀行10×××88號賬戶內(nèi)的存款余額最高值為250936.16元,兩個賬戶同時在賬余額于2016年3月23日超出洋坤公司在(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案件中所訴請的工程款和違約金之和,達到4319660.04元,至同年6月28日,存款本金未發(fā)生變化,僅在6月21日結息收入3310.21元。同時查明,在(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案件一審期間,根據(jù)夢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雙方選定的中介機構進行相關鑒定,夢某公司支付了鑒定費3萬元。另查明,2016年3月至6月期間,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六個月以內(nèi)貸款基準利率分別為年0.35%和4.35%。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可見,財產(chǎn)保全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執(zhí)行,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chǎn)規(guī)避執(zhí)行。同時,為了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侵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設定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的性質(zhì)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一般侵權損害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申請人的主觀過錯、因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害的事實,以及財產(chǎn)保全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個方面。對本案被告洋坤公司申請訴訟保全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分析認定。在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中,申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或重大過失兩種情形。在(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案件中,洋坤公司申請訴訟保全,一方面是必要的,是洋坤公司行使其訴訟權利的正當行為,不存在故意造成被申請人夢某公司財產(chǎn)損失的主觀惡意;另一方面,洋坤公司不是按其訴訟請求數(shù)額來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夢某公司銀行賬戶內(nèi)的存款金額,而是申請將其兩個銀行賬戶及戶內(nèi)存款予以凍結。作為建筑企業(yè),洋坤公司存在應當預見對夢某公司兩個銀行賬戶凍結后,該兩個銀行賬戶內(nèi)的存款金額可能增加到遠遠超出其訴訟標的額而未預見的重大過失。故應認定洋坤公司存在主觀過錯。對損害事實即因洋坤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夢某公司損失的認定。訴訟保全只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程序性事項,不是對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若要求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申請訴訟保全的數(shù)額與將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程度達到完全一致,既不現(xiàn)實,也不合理。在(2015)鄂遠安民初字第85號案件中,洋坤公司提出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工程款和第二項訴訟請求違約金,雖未得到生效判決的支持或僅部分得到支持,但尚屬爭議的合理范圍。而洋坤公司訴請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計付利息,因在雙方爭議未得解決前,付款期限尚不確定,則該項請求明顯缺乏依據(jù)。因此,在認定損失數(shù)額時,應以夢某公司被凍結的銀行存款金額超出洋坤公司訴請的工程款和違約金之和時開始,并以超出部分金額為基數(shù),以銀行存、貸款利息差計算。因此,夢某公司的損失為(4319660.04-3957503.80)元×(4.35%-0.35%)×97÷365=3849.77元。夢某公司超出此數(shù)額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定。本案財產(chǎn)保全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無需贅述。關于原告夢某公司主張的鑒定費3萬元,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被告洋坤公司針對該項訴訟請求的抗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賠償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因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849.77元,限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駁回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2586元,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2536元,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負擔50元。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上訴人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坤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遠安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5民初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財產(chǎn)保全是當事人為了保障判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而申請人民法院采取的強制性措施,其一般是在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尚未經(jīng)法院判決,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還不能確定,故對于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chǎn)數(shù)額不能予以苛刻要求,只有申請人的財產(chǎn)保全數(shù)額不過分偏離于雙方之間爭議的給付數(shù)額,即不能認定申請存在過失或者惡意。具體到本案,洋坤公司在其與夢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雙方之間對坡屋頂是否計算建筑面積以及地下室是否應按全面積計算和減少事項是否應當核減工程款存在爭議,故而洋坤公司主張工程款220萬余元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168萬余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洋坤公司的上述主張數(shù)額是圍繞雙方之間爭議提出的,其申請保全夢某公司的上述數(shù)額的財產(chǎn)未脫離雙方爭議,故而洋坤公司如僅就上述數(shù)額申請財產(chǎn)保全,不能認定其有過錯。但洋坤公司申請凍結夢某公司的銀行賬戶,未聲明保全金額,造成夢某公司超過上述數(shù)額的資金也不能使用,洋坤公司對此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超額財產(chǎn)保全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資金被凍結,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是資金不能使用的損失,該損失即是貸款利息。故而一審判決人按照貸款利息計算超額保全造成的損失并無不當。夢某公司主張賠償因賬戶被凍結造成其他項目開發(fā)不能進行以及其他損失不符合可預見規(guī)則,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夢某公司主張的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支付的鑒定費30000元,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綜上所述,上訴人夢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2586元(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預交),由湖北夢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見成
審判員 李建敏
審判員 胡建華
書記員:張鵬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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