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人民路62號。法定代表人:陳文山,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高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系高成文之妻。
原告棗陽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高成文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35086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計算至2017年8月27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4.175‰標準計算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并賠償律師代理費8000元,共計73086元;2.被告陳某某對被告高成文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高成文簽訂了《湖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高成文因發(fā)展種植業(yè)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用途為購買化肥,利息執(zhí)行月利率9.45‰,按月、季支付利息,到期還本付息,未按期歸還借款按月利率14.175‰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等合同條款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高成文發(fā)放了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高成文未向原告履行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高成文催收借款本息無果。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決。被告高成文、陳某某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出答辯。經審理查明,被告高成文因發(fā)展家庭種植業(yè)需要購買化肥缺資金,向原告棗陽農商行借款。2008年12月9日,被告高成文向原告棗陽農商行申請借款30000元,通過協商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湖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因種植需要,向貸款人申請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12月9日至2011年12月9日止,借款用途為購買化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9.45‰,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借款人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按14.175‰支付逾期罰息,借款人應足額清償借款本息,還應向貸款人支付逾期罰息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等合同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棗陽農商行于2008年12月9日向被告高成文發(fā)放了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僅償還利息841元,尚欠本金30000元及下余利息未付。經原告棗陽農商行多次找被告催要無果,為此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解決。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中國銀監(jiān)會湖北監(jiān)管局下發(fā)[鄂銀監(jiān)復(2014)125號]文件“關于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此批復第三條規(guī)定“該行開業(yè)的同時,棗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該行債權債務?!边€查明,被告高成文與被告陳某某于1997年8月16日登記結婚,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此筆借款用于家庭經營。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銀監(jiān)會批復、營業(yè)執(zhí)照、《湖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利息計算清單、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代理費發(fā)票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棗陽農商行)與被告高成文、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棗陽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成文、陳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棗陽農商行與被告高成文簽訂的《湖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高成文發(fā)放了借款30000元,已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高成文借款后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已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借款用于家庭種植業(yè)購買化肥,系高成文、陳某某家庭經營,故該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F原告要求被告高成文、陳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間的月利率9.45‰,且逾期后的月利率14.175‰低于法律規(guī)定年利率24%),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律師代理費5000元,但該代理費尚未實際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成文、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成文、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按本金30000元,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按月利率9.45‰計算借款期間利息;本金30000元,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175‰計算逾期利息。前述利息之和,應扣減已支付的利息841元。)二、駁回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27元,由被告高成文、陳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寧 愛 國
審判員 張家政審判員張磊
書記員:徐 歡 瑞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