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人民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陳文山,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昆侖,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北大某精工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南城工業(yè)園和諧路西環(huán)二路交匯處。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3055448793K。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劉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公安縣,系劉某之妻。
原告棗陽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大某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大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900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23日按年利率10.005%計算,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1月11日按年利率13.0065%(含30%罰息)計算,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0075%(含50%罰息)計算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并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00元;3、原告并行使抵押權,請求法院依法拍、變賣被告大某公司抵押的房地產(chǎn),所得價款用以優(yōu)先償還本案債務;4、判令被告劉某、劉淑芳對被告大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與被告大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大某公司提供借款900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年利率10.005%,罰息加收50%,按月結息,到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可循環(huán)使用,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據(jù)記載為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時間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即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等。同日,雙方還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大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地產(chǎn)進行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劉某、劉淑芳出具保證貸款書及連帶保證還款承諾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6年3月23日,原告向大某公司發(fā)放借款900萬元,大某公司向原告簽署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限一年。但大某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未履行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的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大某公司、劉某、劉淑芳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jù)以及陳述,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7日,大某公司向棗陽農商行申請貸款1200萬元,劉淑芳向棗陽農商行出具《保證貸款保證書》,自愿為大某公司申請的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以本筆借款到期三年后為止,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訴訟所產(chǎn)生的費用等。同日,劉某、劉淑芳夫妻二人還向棗陽農商行出具《連帶保證還款承諾書》,承諾對大某公司上述申請貸款業(yè)務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及今后可能發(fā)生的修改、補充條款中債務人的所有債務,以本人家庭(或個人)的全部資產(chǎn)和權益承擔連帶責任,直至棗陽農商行收回大某公司貸款全部本息為止。經(jīng)棗陽農商行審批,同意向大某公司貸款900萬元,雙方于2016年3月15日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大某公司以其所屬的位于棗陽市××辦事處××社區(qū)××(××路××幢建筑面積為8772.26平方米、房權證號為棗房字第××號、土地使用面積為33314.00平方米、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棗國用(2014)第1475號所登記的全部房地產(chǎn)作為抵押擔保,所擔保的主債權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金額為人民幣9000000元;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及評估費等)。同日,雙方還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要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種類為經(jīng)營性流動資金借款,借款金額900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自實際放款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實際放款日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本合同項下借款可循環(huán)使用,前述借款金額和期限即為循環(huán)借款額度和循環(huán)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內年利率為10.005%,借款人未按照期歸還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罰息;借款人滿足提款前提后,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指定賬戶(賬號:82×××23,開戶行:棗陽農商行巨星支行)即視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了借款;借款人采取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的方式還款,結息日為每月21日;在每一還款日或結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借款人應在其于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當期應付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項,貸款人有權在該還款日或結息日主動扣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辦理有關還款手續(xù);借款人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證、評估、登記、拍賣、律師服務費等事項的費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時間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或未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等。”上述合同簽訂后,雙方分別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22日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辦理抵押登記,他項權利證號分別為:棗國用他項(2016)第43號(設定日期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6日)和房他證棗房字第××號,他項權利人為棗陽農商行。2016年3月23日,大某公司向棗陽農商行申請?zhí)峥?000000元用于購置機械設備,并委托支付至交易對手湖北德益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和湖北金友嘉數(shù)控設備有限公司的賬戶。同日,棗陽農商行將9000000元借款轉至大某公司在該行開立的貸款賬戶后,又將上述款項中的3200000元扣劃至指定的湖北德益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賬戶,將另5800000元扣劃至指定的湖北金友嘉數(shù)控設備有限公司賬戶,大某公司分別在借款憑證和委托付款交易憑條上簽章,借款憑證載明借款發(fā)放日期2016年3月23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23日。后,棗陽農商行在借款期限內從大某公司的貸款賬戶共計扣款15筆,計330477.54元,每筆扣款均不足以支付當期應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大某公司對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未能償還,經(jīng)棗陽農商行催要,大某公司又陸續(xù)向貸款賬戶中存入款項,棗陽農商行又分別于2017年3月24日、3月31日、4月28日、6月21日、12月31日從大某公司貸款賬戶中共計扣款359801.6元,此后該賬戶未再存入款項。棗陽農商行遂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決。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向三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文書。棗陽農商行因本案糾紛委托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并為此支付律師服務費100000元。審理中,棗陽農商行向本院提交書面說明,表示對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間大某公司應予支付而未能足額清償部分的利息予以放棄。另查明:大某公司抵押登記的位于棗陽市××辦事處××社區(qū)××(××)土地使用面積為3331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棗國用(2014)第1475號的土地使用權,被襄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棗陽農商行)與被告湖北大某精工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公司)、劉某、劉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棗陽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昆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某公司、劉某、劉淑芳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棗陽農商行與大某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以及《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棗陽農商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大某公司提供借款9000000元,履行了出借義務;大某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未能按約每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本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借款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時間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或未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此條款內容實為約定解除權條款,現(xiàn)約定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則棗陽農商行可行使解除權。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雙方也未約定,結合本案循環(huán)借款期限,棗陽農商行提出行使解除權應為在合理期限內,本院對其請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起訴之前并未向被告周艷群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應自其訴訟請求通知到達對方之日,即載有解除請求意思表示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到被告之日,發(fā)生解除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棗陽農商行已經(jīng)履行了向大某公司提供9000000元借款的義務,棗陽農商行要求大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的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對借期內的利息應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10.005%計算,全額支付應為900450元,大某公司在借款期限內支付利息330477.54元,借款到期后又支付利息359801.6元,共計690279.14?,F(xiàn)原告現(xiàn)請求自2017年3月8日起計算借款期限內利息,而大某公司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間應支付利息為863445.21元(9000000元×10.005%÷365天×350天),大某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利息不足以清償此期間應付利息,原告在審理中明確表示對此期間被告應支付而未清償部分的利息予以放棄,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逾期利息,雙方約定在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此為雙方就遲延履行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大某公司應按年利率15.0075%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損失?,F(xiàn)棗陽農商行請求大某公司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3.0065%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11日止,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0075%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亦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確認。棗陽農商行還請求大某公司賠償律師服務費100000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服務費的承擔已作出明確約定,棗陽農商行為實現(xiàn)其債權而支出的上述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應由大某公司公司予以賠償。大某公司提供自有房地產(chǎn)作為借款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擔保有效,雖然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在抵押登記后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并不影響抵押擔保的效力,棗陽農商行在抵押擔保期限內請求行使抵押權并優(yōu)先受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劉某、劉淑芳自愿對大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其二人應對大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因本案原告主張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劉某、劉淑芳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應以抵押物先實現(xiàn)債權,不足部分才由劉某、劉淑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劉某、劉淑芳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就其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向大某公司進行追償。被告大某公司、劉某、劉淑芳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大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簽訂的編號為2016031500000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二、湖北大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以90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0.005%自2017年3月8日起計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為39471.78元;以90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3.0065%自2017年3月24日起計算至2018年1月11日止,為942882.16元;以90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5.0075%自2018年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湖北大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律師服務費100000元;四、若湖北大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清上述第二、三項款項,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湖北大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棗陽市南城辦事處王家灣社區(qū)居委會(西環(huán)二路東)1幢建筑面積8772.26平方米(他項權證號:房他證棗房字第××號)、土地使用面積33314.00平方米[他項權證號:棗國用他項(2016)第43號]的房地產(chǎn)在依法拍賣所得價款內優(yōu)先受償。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由劉某、劉淑芳對下余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625元,減半收取計42312.5元,由湖北大某精工裝備有限公司、劉某、劉淑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靳寶華
書記員: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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