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24號龍源大廈B座17樓。
負責人熊豐,該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威(特別授權)。
被告華勁松,個體工商戶。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訴被告華勁松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華勁松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撤回對被告華勁松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員 韓國鋒
書記員: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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