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起訴人):湖北易某某地產投資顧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義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院在處理(2014)鄂鄂州中民二終字第00075號上訴人建勛公司與被上訴人王芳、原審第三人易某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一案時,已在民事判決書中對本案雙方當事人訴爭的《蓮花雅苑銷售合同解除后的結算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作出了認定,起訴人易某某公司作為該案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可通過其他的法律途徑解決。故上訴人易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曹光臨 審判員 黃劍萍 審判員 陳 鋒
書記員:秦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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