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國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wèi)東(代理權限:上訴案件代理訴訟、代收法律文書),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鵬(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某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海濱(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除判決主文外簡稱新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白某能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鵬,被上訴人白某能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海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新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00號民事判決,并改判新成公司不支付白某能受傷的相關費用;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白某能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白某能右眼角膜潰瘍的病因應當以其首次到醫(yī)院就診時向醫(yī)生所作的陳述和病歷資料為準,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與工作因素無關,該損傷不屬于工傷。二、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隨人社傷認字(2014)02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未依法向新成公司送達,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三、一審法院認定白某能八級工傷相關待遇計算的金額有誤,二審應予以糾正。
白某能辯稱,(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0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新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新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隨人社傷認字(2014)02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尚未生效,中止本案審理,待工傷認定決定書生效后,再作是否支付工傷待遇的實體判決;并由白某能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7月25日,白某能進入新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新成公司未為白某能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6月22日10時許,白某能在工作過程中倒甲酸時不慎濺入右眼,造成右眼角膜潰瘍。事故發(fā)生后,白某能至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武漢大學人民醫(yī)院等處治療,共住院30天。新成公司未支付醫(yī)療費,也未安排人員進行護理。因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白某能于2013年8月16日向隨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新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9月23日,隨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隨勞仲案字(2013)2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新成公司與白某能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4年5月5日,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隨人社傷認字(2014)02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白某能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14年5月14日,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向新成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2014年10月28日,隨州市勞動保障鑒定委員會作出隨州市勞鑒2014年137號初次鑒定結論,白某能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停工留薪3個月(2013年6月23日-2013年9月22日)。2013年9月30日,白某能以新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2014年11月6日,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新成公司送達了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2014年12月16日,白某能向隨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解除與新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5580元;2、新成公司補繳其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3、新成公司支付其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151038.14元(醫(yī)療費3400.47元、護理費213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808.5元、鑒定費565元、停工留薪工資111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92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87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1626.67元)。2014年6月12日,隨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隨勞仲案字(2014)7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白某能和新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3年9月30日解除;2、新成公司和白某能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和醫(yī)療保險費計11188.8元,其中公司繳納8164.8元、白某能繳納3024元,由新成公司負責辦理具體參保手續(xù)。3、新成公司支付白某能醫(yī)療費3815.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481.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766.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84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護理費2137.5元、鑒定費150元、交通費808.5元,合計103941.9元。新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白某能為治療工傷支付的費用有醫(yī)療費3815.47元、交通費808.5元、鑒定費150元。2012年度隨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369元/月。被告白某能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平均為2160元/月。一審法院認為,白某能自到新成公司工作之時起,雙方即建立勞動關系。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新成公司應當為白某能繳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白某能在工作過程中因事故受到傷害,已經(jīng)法定程序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對新成公司提出白某能的右眼角膜潰瘍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與工作因素毫無關系的主張不予采納。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郵寄方式向新成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新成公司訴稱未向其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白某能因工受傷,經(jīng)鑒定致殘程度為八級,應當依法享受八級工傷保險待遇。因新成公司未為白某能參加工傷保險,白某能因工受傷的損失,應由新成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白某能住院期間,新成公司未派人進行護理,應支付白某能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因白某能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的相關證據(jù),故參照2013年度我省居民服務業(yè)工資收入71.25元/天計算。白某能要求與新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白某能起訴請求支持的醫(yī)療費3400.47元低于其實際支出的費用,是其對自身權益的處理,予以認可。故新成公司應支付給白某能的工傷待遇項目及數(shù)額包括:醫(yī)療費3400.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15元×30天)、護理費2137.5元(71.25元/天×30天)、交通費808.5元、鑒定費1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481.8元(2160.6元/月×3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766.6元(2160.6元/月×11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8428元(2369元/月×1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04元(2369元/月×16個月),共計103526.87元。對白某能請求享受工傷待遇標準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白某能因工傷后自愿與新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其要求新成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參照《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湖北省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見》之規(guī)定,判決:一、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與白某能于2013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二、湖北新成皮件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白某能繳納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具體金額以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白某能承擔);三、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白某能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共計103526.87元;四、駁回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一審時白某能提供的證據(jù)顯示,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該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窗口向新成公司郵寄送達了隨人社傷認字(2014)02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郵件已由新成公司收發(fā)室簽收。新成公司上訴主張其沒有收到相關郵件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隨人社傷認字(2014)02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jīng)認定白某能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新成公司雖然提出異議,但至今未就該工傷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新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關于工傷認定問題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審理。關于白某能因八級傷殘應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的標準問題,新成公司上訴主張按照10個月計算,系參照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確定的標準,但本案在進行勞動仲裁時該辦法尚未修訂,修訂前的標準為12個月。參照修訂后的《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修訂前12個月的標準,對新成公司的此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新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湖北新成皮件(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鄧 明 審判員 尚曉雯 審判員 王 耀
書記員: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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