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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與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反訴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武湖漢施路39號。
法定代表人:吳順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珊,該公司員工。
被告(反訴原告):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前進里150號。
法定代表人:徐孝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竹林,湖北寬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傳龍,湖北寬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建設公司)與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久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弘某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嚴珊,天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竹林、汪傳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弘某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久公司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人民幣932,356.15元及違約滯納金(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932,356.15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0.3%計算延期付款的違約滯納金);2.天久公司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質保金人民幣228,018.74元及違約滯納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228,018.74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0.3%計算延期付款違約滯納金);3.天久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14日,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天久公司簽訂《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暫定為人民幣4,052,450元,結算金額按綜合單價據實結算,合同還約定了工程內容、付款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2013年9月23日,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后,弘某建設公司積極組織人員施工,于2013年9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合格。2013年12月8日,弘某建設公司向天久公司提交了《圣龍廣場幕墻工程決算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包括增補工程量進行了據實結算,結算總價款為人民幣4,560,374.89元。天久公司僅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400,000元。2014年4月7日,弘某建設公司向天久公司發(fā)函催款,但天久公司一直不予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同時按照合同第三張第五條的約定,保修期為1年,現(xiàn)保修期已屆滿,質保金已到期。天久公司還應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163,074.89元。弘某建設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訴至本院,請求依訴予判。
天久公司辯稱:弘某建設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32,356.15元無事實依據。弘某建設公司主張合同工程總價款按照2013年12月8日決算書中記載的人民幣4,560,000元。但其在2013年12月25日《請款報告》中明確載明工程總價款約人民幣4,100,000元(含增補、變更)。因弘某建設公司未提供增補、變更相應的簽證及遲延提交決算文件,導致天久公司無法審核工程總價款。目前,天久公司認可《工程結算匯總表》中載明的工程價款人民幣3,726,146.83元。弘某建設公司認可收到工程款人民幣3,400,000元。除此以外,天久公司還于2013年6月3日及同月5日分別支付人民幣30,000元和人民幣6,069元。天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計人民幣3,436,069元,剩余工程款應為人民幣273,386元。但由于弘某建設公司多次延誤工期,依約應向天久公司支付違約金,且天久公司依約有權直接從工程價款中扣除此項違約金。因違約金數(shù)額已超過剩余工程款數(shù)額,天久公司無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弘某建設公司請求支付質保金人民幣228,018.74元無事實依據。因天久公司無需支付剩余工程款,而質保金屬于工程款的5%,故天久公司無需支付質保金。《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四條的約定,保修期為兩年,在工程竣工滿兩年無質量問題情況下,14天內返還質量保修金。本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29日,按照上述約定,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時間應為2016年1月12日。弘某建設公司要求按日0.3%支付違約滯納金無事實依據且明顯過高。天久公司已無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即天久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無需承擔支付滯納金責任。綜上所述,弘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弘某建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天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弘某建設公司向天久公司支付延誤工期違約金人民幣1,250,000元(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即180天×500元=90,000元;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12月29日,即232天×5000元=1,160,000元);2.弘某建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天久公司與弘某建設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簽訂《圣龍廣場裙樓外玻璃幕墻工程合同》,約定:天久公司將圣龍國際廣場的“隱形玻璃幕墻、點式玻璃幕墻、櫥窗玻璃幕墻、全玻地彈門、鋁合金百葉(只含裙樓部分)”的項目工程分包給弘某建設公司,工期為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1月10日,弘某建設公司每延誤一天工期即應向天久公司支付人民幣500元/天的違約金。弘某建設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誤工期,并于2013年4月19日書面承諾,若未能在2013年5月10日完工,則承擔每日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然而弘某建設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實際于2013年12月29日才將工程完工。天久公司認為弘某建設公司的前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故天久公司訴至本院,請求依訴予判。
弘某建設公司針對天久公司的反訴辯稱,根據工程合同第七章第三頁的約定,天久公司未承擔約定責任,影響弘某建設公司正常施工,工期相應順延,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天久公司自行承擔。因天久公司數(shù)筆工程款支付均嚴重遲延,按照合同約定,我方工期可以順延350天,完工日期應為2013年10月27日。我方并未拖延工期,且天久公司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天久公司對每日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要求過高,嚴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真實性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弘某建設公司本訴提交的證據中,建筑幕墻性能檢測報告,因天久公司未能提供反證,本院予以采信;圣龍廣場幕墻工程決算書,系弘某建設公司單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天久公司本訴提交的證據中,請款報告,因弘某建設公司未能提供反證,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工程結算匯總表、幕墻鋁合金結構支點所用槽鋼明細,系天久公司單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扣款協(xié)議、2013年6月3日借支單,有弘某建設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熊剛簽名,本院予以采信;2013年6月5日支出證明單,無弘某建設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本院不予采信;監(jiān)理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弘某建設公司未能提供反證,本院予以采信;
天久公司反訴提供的證據中,2012年10月17日例會紀要、2012年10月31日例會紀要、2012年11月29日例會紀要,均系監(jiān)理機構出具,因弘某建設公司未提供反證,本院予以采信;2013年9月30日施工質量驗收會議記錄,因該會議記錄中存在涂改痕跡,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說明涂改的具體原因及內容,該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11月3日工作聯(lián)系函,有弘某建設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熊剛簽名,本院予以采信;證人汪某、張某證言,因弘某建設公司未能提供反證,本院予以采信;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中空玻璃)、送貨單(主型材房管槽等)、送貨清單(中空玻璃)、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中空玻璃)、送貨單(佛山南海華途仕鋁單板)、門窗加工廠產品出庫單(普通開啟扇)、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中空玻璃)、送貨單(趙氏國際門拉手、駁接爪等)、銷售發(fā)貨單(鋼化玻璃)、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鋼化玻璃)、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中空玻璃)、送貨清單(中空玻璃、開啟扇)、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雙鋼干架玻璃)、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中空玻璃)、送貨單(佛山南海華途仕鋁單板)、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雙鋼干架玻璃)、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鋼化玻璃)、送貨單(配件及主型材料管)、欣城玻璃銷售發(fā)貨單(雙鋼干夾玻璃)、圣龍廣場外墻施工協(xié)議、施工協(xié)議(未完工程外包施工)、幕墻鋁板加工協(xié)議、弘某質安罰款通知單7張、照片15張,均系復印件,本院不予采信;房屋租賃合同、證明材料、展期還款申請書、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民事調解書、律師函、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合同、工程聯(lián)系函,天久公司未能證明以上證據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弘某建設公司反訴提供的證據中,913事故相關資料,弘某建設公司未能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應付款明細,系弘某建設公司單方制作,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弘某建設公司企業(yè)名稱變更前的名稱為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裝飾公司)。2012年8月14日,(甲方)天久公司與(乙方)弘某裝飾公司簽訂《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隱框玻璃幕墻、點式玻璃幕墻、櫥窗玻璃幕墻、全玻地彈門、鋁合金百葉(只含裙樓部分),開工日期為2012年8月16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10日,本工程暫定總價人民幣4,052,450元,綜合平方單價見報價清單及樣品作結算的依據,竣工據實結算,乙方項目負責人熊剛;本工程實施工程監(jiān)理,甲乙雙方共同委托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工程進行監(jiān)理;付款方式為主材進場后支付至合同價款的30%,幕墻龍骨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且幕墻玻璃進場后付至合同總價70%,在玻璃安裝完畢后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5%給乙方,經驗收合格60天內雙方辦理完結算確認手續(xù),乙方資料交檔案館存檔甲方可付至結算總金額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兩年期滿后無息付清;如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工,每延誤一天,乙方應賠償甲方人民幣500元/天的違約金,甲方直接從合同價款中扣除此項違約金;乙方如延期超過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工程總價款3%的違約金等內容。同年8月15日,弘某裝飾公司出具工程開工報告,載明:我方已完成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完成報審的條件有主要人員、材料、設備進場等。弘某裝飾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圣龍廣場裙樓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安排計劃》,載明:西立面4月14日開始安裝主次龍骨,16日安裝完成,玻璃隨即下單;北立面幕墻玻璃5月10日,雨棚5月15日左右安裝完成;一樓櫥窗門框龍骨正在制作、安裝中,預計本月20號前全部安裝完成;本司承諾嚴格按以上時間完成所有工程量,如有延遲,我司愿意接受每天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等內容。2013年9月23日,弘某裝飾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弘某建設公司。2013年11月3日,本案工程的建設單位武漢新圣龍商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弘某建設公司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函》,載明:圣龍廣場項目11月上旬將進行整體驗收,弘某建設公司承建的玻璃幕墻工程仍有幾處未完成,主要內容為裙樓各層墻、板與窗壁之間的封堵,更換聯(lián)城路方向因玻璃打膠被油漆污染的石材,更換聯(lián)城路方向玻璃,更換裙樓四樓一塊半碎玻璃,雨棚安裝仍有三分之一工作量未完,消防通道、商鋪玻璃墻上部空處安裝百葉窗,以上內容需貴單位11月10日前完成等內容。弘某建設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熊剛在該聯(lián)系函上簽名。2015年1月15日,工程監(jiān)理方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材料》,載明: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于2013年12月29日完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約定的全部施工項目(包括玻璃雨棚、外墻面污染清洗、外墻面破損石材修復)。天久公司及弘某建設公司均認可弘某建設公司除《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外,還對增補工程進行了施工,但對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及增補的工程造價存在爭議。弘某建設公司分別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對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及增補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進行鑒定。2015年9月15日,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出具北眾造價司鑒字(2015)第500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對涉案的圣龍廣場裙樓外墻幕墻合同內工程的工程造價鑒定為人民幣3,726,146.25元,對涉案的圣龍廣場裙樓外墻幕墻合同外增補工程的工程造價鑒定為人民幣226,263.80元。經查,天久公司分別于2012年10月11日向弘某建設公司付款人民幣300,000元、2012年11月5日付款人民幣500,000元、2012年12月5日付款人民幣300,000、2012年12月7日付款人民幣1,000,000元、2013年2月7日付款人民幣800,000元、2013年4月22日付款人民幣200,000元、2014年1月28日付款人民幣30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3,400,000元。弘某建設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熊剛于2013年6月3日向天久公司借支人民幣30,000元。同時熊剛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扣款協(xié)議,載明因施工過程中工人日常生活用電為人民幣3,697.50元,此款同意在結算玻璃幕墻工程款中扣除。弘某建設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天久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天久公司認為弘某建設公司延誤工期給其造成了損失,故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弘某建設公司與天久公司簽訂的《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弘某建設公司訴訟請求中:一、關于工程款,因雙方當事人對北眾造價司鑒字(2015)第500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合同內工程造價為人民幣3,726,146.25元、合同外增補工程的造價為人民幣226,263.80元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天久公司應付弘某建設公司的總工程款為人民幣3,952,410.05元。天久公司已支付人民幣3,400,000元,天久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弘某建設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熊剛支付的人民幣30,000元,因弘某建設公司不持異議,該款項亦應計入天久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故天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為人民幣3,430,000元。弘某建設公司施工過程中工人日常生活用電的電費人民幣3,697.50元應從總工程款中扣減,故天久公司應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為人民幣518,712.55元。二、關于質保金,因工程監(jiān)理方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材料》中記載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于2013年12月29日完成,工程完工至本案判決時已超過兩年,且天久公司對工程質量未提出異議,天久公司應將質保金一并支付弘某建設公司。故天久公司應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人民幣518,712.55元。三、延期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的滯納金,因雙方未就工程款進行最終決算,且弘某建設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催要過工程款,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久公司反訴主張的延誤工期違約金,本院認為,弘某建設公司作為施工方,有按約定完成施工進度的義務,天久公司作為付款方,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的義務?!妒垙V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中約定“開工日期2012年8月16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10日,工程暫定總價人民幣4,052,450元,付款方式為主材進場后支付至合同價款的30%”,但是弘某建設公司主材料于2012年8月15日進場后,天久公司第一筆付款時間為2012年10月11日,付款金額為人民幣300,000元,此時雙方約定的工期已過三分之二,且天久公司支付的款項僅占合同價款的7.4%。弘某建設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圣龍廣場裙樓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安排計劃》中承諾最遲完成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而弘某建設公司施工的實際竣工時間為2013年12月29日,共延誤工期229天。雖然在該施工安排計劃中弘某建設公司自認未如期完工愿意接受每天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但考慮到本案中天久公司前期的延期付款行為對弘某建設公司施工進度的影響,應適當減輕弘某建設公司延誤工期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同時,天久公司亦未能舉證證實其因弘某建設公司延期工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本院認為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中每天人民幣500元計算較為適宜,故弘某建設公司應向天久公司支付延誤工期違約金人民幣114,500元(500元×229天)。弘某建設公司主張的延期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的滯納金,因其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天久公司應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人民幣518,712.55元,弘某建設公司應向天久公司支付延誤工期違約金人民幣114,500元。因雙方在《圣龍廣場裙樓外墻玻璃幕墻工程合同》中約定天久公司有權直接從合同價款中扣除延誤工期違約金,故天久公司還應支付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人民幣404,212.5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404,212.55元;
駁回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22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人民幣8,025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天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 婧 人民陪審員  譚忠元 人民陪審員  章禮華

書記員: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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