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廣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水農商銀行″)。
法定代表人王文濤,系該公司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軍,男,系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蕓,女,系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魏平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本市。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址同上,系魏平安之妻。
原告廣水農商銀行與被告魏平安、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廣水農商銀行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廣水農商銀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廣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廣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吳世峰 審 判 員 孫桃梅 人民陪審員 宗祥春
書記員:吳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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