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師范大學,住所地黃石市磁湖路1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0000420084802U。
法定代表人:李宏,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楨,葉宇昆,均系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星,湖北楚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師范大學訴被告曹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師范大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師范大學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師范大學撤訴。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收?。稍婧睅煼洞髮W負擔。
審 判 長 胡又林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人民陪審員 洪小娟
書記員: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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