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球家俱裝飾集團有限公司
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
湖北屹豪汽車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星球家俱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虎牙關大道星球路1號。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屹豪汽車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迎春村五組(迎賓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劉成武,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舒碧某,湖北盈商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湖北星球家俱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球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北屹豪汽車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豪公司)、原審被告舒碧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3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星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少波,被上訴人屹豪公司的法人代表劉成武及委托代理人胡道海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舒碧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中屹豪公司以星球公司、舒碧某無法律依據占有該公司土地使用權證為由,起訴要求星球公司、舒碧某返還土地使用權證。星球公司則抗辯提出,該公司占有土地使用權證系依據雙方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在簽訂前述合同時由屹豪公司自愿交付,故為有權占有。對于星球公司的此番抗辯,屹豪公司予以否認,稱該公司對上述借款擔保合同概不知情,舒碧某借職務之便,擅自使用該公司作廢印章簽訂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證,此行為對該公司不產生效力。
由上述訴辯意見可知,本案各方對涉案土地使用權證占有與返還的爭執(zhí),實質源于上述借款擔保合同對屹豪公司是否產生效力,當事人具有何種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后果等爭議。一審法院誤將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混同,難免得出未產生物權效力即為無權占有的不當結論,殊不知法律所定之有權占有,其占有權源除物權外,尚可有債權及因其他法律關系而生之權利。故此,因一審僅從占有是否具有物權權利的角度進行審查,致對星球公司占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具有如其抗辯所稱的其他權利,未作審理,實屬對案件基本事實查明不清。同時,考慮到星球公司訴湖北盈商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屹豪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即星球公司要求湖北盈商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債務,屹豪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一案),已于本案審理期間在一審法院立案受理,鑒于兩案系基于同一事實產生的糾紛,具有較為緊密的牽連性,本案糾紛實質由前述民間借貸糾紛衍生而來,且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權證在債的關系中作為星球公司主張權利的憑證及訴訟證據,對于前述民間借貸糾紛可能產生影響,而該案的處理也可能對本案的處理構成影響。由此,在本案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為防止前后兩案出現相互矛盾的事實認定和裁判結果,本案宜發(fā)回一審法院與前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合并審理更為妥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32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本案上訴人湖北星球家俱裝飾集團有限公司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本院予以退還。
本院認為,一審中屹豪公司以星球公司、舒碧某無法律依據占有該公司土地使用權證為由,起訴要求星球公司、舒碧某返還土地使用權證。星球公司則抗辯提出,該公司占有土地使用權證系依據雙方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在簽訂前述合同時由屹豪公司自愿交付,故為有權占有。對于星球公司的此番抗辯,屹豪公司予以否認,稱該公司對上述借款擔保合同概不知情,舒碧某借職務之便,擅自使用該公司作廢印章簽訂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證,此行為對該公司不產生效力。
由上述訴辯意見可知,本案各方對涉案土地使用權證占有與返還的爭執(zhí),實質源于上述借款擔保合同對屹豪公司是否產生效力,當事人具有何種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后果等爭議。一審法院誤將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混同,難免得出未產生物權效力即為無權占有的不當結論,殊不知法律所定之有權占有,其占有權源除物權外,尚可有債權及因其他法律關系而生之權利。故此,因一審僅從占有是否具有物權權利的角度進行審查,致對星球公司占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具有如其抗辯所稱的其他權利,未作審理,實屬對案件基本事實查明不清。同時,考慮到星球公司訴湖北盈商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屹豪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即星球公司要求湖北盈商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債務,屹豪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一案),已于本案審理期間在一審法院立案受理,鑒于兩案系基于同一事實產生的糾紛,具有較為緊密的牽連性,本案糾紛實質由前述民間借貸糾紛衍生而來,且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權證在債的關系中作為星球公司主張權利的憑證及訴訟證據,對于前述民間借貸糾紛可能產生影響,而該案的處理也可能對本案的處理構成影響。由此,在本案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為防止前后兩案出現相互矛盾的事實認定和裁判結果,本案宜發(fā)回一審法院與前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合并審理更為妥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32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本案上訴人湖北星球家俱裝飾集團有限公司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本院予以退還。
審判長:吳宏瓊
審判員:許德明
審判員:肖芄
書記員: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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