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家利安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qū)漢南大道253號。
法定代表人:黃新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火原,湖北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慶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訴人湖北家利安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家利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溫慶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500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9004執(zhí)75號通知書和(2017)鄂9004執(zhí)異8號執(zhí)行裁定書雖然確定了楊某某應直接向肖四喜履行其對家利安公司的到期債務1000000元及利息,但并非是將肖四喜與家利安公司、黃新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的被執(zhí)行人家利安公司變更為了楊某某,而只是通知楊某某予以協(xié)助執(zhí)行,因此在楊某某未實際履行該筆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家利安公司仍然對楊某某享有到期債權(quán),一審法院直接駁回家利安公司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蘇哲
審判員 顏鵬
審判員 趙湘湘
書記員: 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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