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寶船商業(yè)運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勁松,湖北江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陳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上訴人陳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饒貴芳 審 判 員 鄭 蕾 代理審判員 張秋月
書記員: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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