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陸城清江大道29號。
法定代表人董家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天利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紅花套鎮(zhèn)創(chuàng)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姚榮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姚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被告夏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夷陵大道**********號,系被告夏蕾丈夫,公民身份號碼4205281962********,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號。
負責人戰(zhàn)勝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林,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玉瓊,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湖北宜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都農(nóng)商行”)與被告湖北天利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利達科技公司”)、姚榮某、夏蕾、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澤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雄,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姚榮某、夏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榮某,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宜都農(nóng)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貸款損失982617.51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幣964302.99元,利息含罰息18314.52元),并從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42%計算借款利息及罰息直至本息還清之日;2、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先行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625749.6元(保險金額1042916元,免賠率40%);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天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姚榮某、夏蕾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當庭變更訴請: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貸款784063.39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幣759402.99元,利息含罰息24660.4元),并從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42%計算借款利息及罰息直至本息還清之日。
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因需要流動資金向原告申請辦理借新還舊貸款100萬元,2017年2月27日,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D3314020170079),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8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42%,逾期將加收50%的罰息。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購買了被告人保財PBBX2017050000000006,保險金額為1042916元,免賠率40%);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保單,其所屬宜都支公司并于2017年2月28日提供擔保。被告姚榮某、夏蕾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原告980000元提供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F(xiàn)在還款期限已經(jīng)屆滿,截止2018年6月25日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結欠原告本息784063.39元,其中利息24660.40元。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仍無法還款,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以及其他擔保人也未履行相應清償義務。
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姚榮某、夏蕾辯稱:借款事實無異議,企業(yè)經(jīng)濟上遇到困難才逾期還款。
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辯稱:一、本案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并非借款與擔保的法律關系,而系保險關系,故答辯人在本案中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在答辯人投?!氨WC責任保險”,答辯人審核后,同意承保,在投保人天利達科技公司繳納保費后,答辯人向原告出具保單,明確約定投保人為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保險人為答辯人、被保險人為原告,故依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投保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只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二、答辯人并沒有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的合意,根據(jù)最高院關于保證保險合同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2010年6月24日2006民二他字第43號文件)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只是保險合同關系。答辯人在與原告保證保險糾紛中,依約不承擔賠償責任。1、貸款保證保險是一項風險無法掌控的高風險保險業(yè)務,答辯人本沒有打算從事該保險業(yè)務,但2014年8月11日,原告宜都農(nóng)商行、案外人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動要求答辯人從事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已緩解小微企業(yè)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考慮到答辯人的風險,案外人宜都市人民政府作為甲方、原告湖北宜都農(nóng)商行作為乙方、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作為丙方簽訂《宜都市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在年度賠付總金額超過丙方當年實收保費200%時,丙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丙方部分由乙方承擔”,同時在協(xié)議第十九條第(二)項約定,本合作協(xié)議與丙方有沖突的,以本協(xié)議為準。協(xié)議簽訂后,答辯人才按照原告、案外人宜都市人政府的要求開展該業(yè)務。2017年2月27日,涉案債務人天利達科技公司向原告申請貸款,原告在同意貸款后,人保財險股份宜都支公司與原告、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三方共同簽訂《承保意向書》,在《承保意向書》的特別約定中,明確說明各方要依據(jù)《宜都市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來承擔各項義務。后答辯人于2017年2月28日為涉案債務出具保險單。2、按照《宜都市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答辯人在年度賠付總金額超過當年實收保費200%時,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天利達科技公司于2018年借款到期后,未及時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此時答辯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按照2018年度實收保費的200%向原告履行清償義務。但答辯人2018年度保費收入為0元,因此,答辯人按照協(xié)議,不需要承擔保證保險責任。三、答辯人對借款罰息以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案件的訴訟費用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涉案借款的罰息與借款到期后的利息以及訴訟費用均不在保險單所約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沒有承擔上述費用的法律和合同依據(jù)。綜上,答辯人請求法庭查明事實,以答辯人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1日,宜都市人民政府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微型企業(yè)的總體要求,有效緩解小微型企業(yè)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促進宜都市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與宜都農(nóng)商行、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三方簽訂了《宜都市小微型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宜都農(nóng)商行可以為相關小微型企業(yè)提供貸款,但為了降低宜都農(nóng)商行的風險,根據(jù)宜都農(nóng)商行的要求,必須由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由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向該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在保證期限內,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致使被保險人(即宜都農(nóng)商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由宜都市人民政府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宜都農(nóng)商行自行承擔20%的責任,由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三方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宜都市人民政府、宜都農(nóng)商行授權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對貸款企業(yè)進行追償清收,追回的資金在扣除追償所支出的費用之外,由三方按照20%、20%、60%的比例進行分配。同時該合作協(xié)議第七部分約定了叫停機制,內容為:“當乙方(即本案原告)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逾期率超過5%時或丙方(人保財險宜都支公司)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賠付率達到130%時,立即全面停辦此項業(yè)務,在年度賠付總金額超過丙方當年實收保費的200%時,丙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丙方部分由乙方承擔。對后期追償所得資金,保險公司按比例分配所得資金等額沖抵年度賠付總額?!蓖瑫r三方約定本協(xié)議合作期限為一年,從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2015年8月11日三方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將合作協(xié)議第十五條合作期限延長至2017年8月10日,其他內容不變;2017年8月11日三方再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再次將合作期限延長至2019年8月10日,其他內容不變。2017年2月18日,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因需要流動資金向原告申請辦理借新還舊貸款100萬元,2017年2月27日,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D3314020170079),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8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42%。逾期將加收50%的罰息。2017年2月,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購買了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號PBBX2017050000000006,保險金額為1042916元,免賠率40%)并繳納保險費22944.15元。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保單,其所屬宜都支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提供擔保。被告姚榮某、夏蕾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原告980000元提供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18年6月4日,宜都市人民政府代替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償還原告貸款192900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結欠原告本息784063.39元,其中利息(含罰息)24660.40元。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仍無法還款,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市分公司以及其他擔保人也未履行相應清償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1、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能否在本案中判決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本案適用擔保法還是適用保險法?2、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的復函》的答復:“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其對投保人的承諾向被保險人承擔代為補償?shù)呢熑?。因此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在企業(yè)借款保證保險合同中,因企業(yè)破產(chǎn)或倒閉,銀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應按照借款保證合同糾紛處理,適用有關擔保法的規(guī)定?!币虼吮景副kU公司的保證保險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無須另案起訴。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提供的《宜都市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宜都市小微企業(yè)保證保險貸款業(yè)務合作補充協(xié)議》,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全年的保費收入,其辯稱,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按照2018年度實收保費的200%向原告履行清償義務。但保險公司2018年度保費收入為0元,不需要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2017年2月在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投保時,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所出具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單》、《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承保意向書》以及《特別約定清單》均明確表示保險公司承擔60%代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承擔60%就應當承擔588000元的代償責任。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應當承擔60%即588000元的代償責任,待清償完畢后有權向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行使追償權。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下欠借款本金784063.39元(不包含宜都市人民政府代償?shù)?92900元),被告天利達科技公司、姚榮某、夏蕾對此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關于下欠的利息,根據(jù)2018年5月9日原告提供的銀行系統(tǒng)利息結算清單,本院認定截止2018年2月27日拖欠的利息(含罰息)為24660.4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天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湖北宜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84063.39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幣759402.99元,利息含罰息24660.4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付清,并從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42%計算借款利息及罰息直至本息還清之日,被告姚榮某、夏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對上述債務在588000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湖北宜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6813元,由被告湖北天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姚榮某、夏蕾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澤新
書記員: 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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