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582495719Y。
法定代表人:蘇松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勇、朱發(fā)剛,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曉英),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區(qū)。
申請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被申請人宋某某轉移財產致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為由,請求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4萬元予以凍結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并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宋某某的銀行存款34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
案件申請費2220元,由申請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付 濤
書記員: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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