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曉葵。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松。(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代表人王國新,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王惠群,湖北晨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15元(原告已預交),按照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郭娟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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