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虹橋天城大廈1-3樓。法定代表人金俊,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陳琰,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天平,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春華獨任審判,于2018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琰、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宜安居家居建材廣場B區(qū)三樓房屋租賃給被告用于經營“氧宜多”牌硅藻泥,租賃期間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起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租賃費用,原告向鄂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鄂城區(qū)法院作出(2017)鄂0704民初132號判決書,判決被告支付租金、物業(yè)費等共計18066.44元(至2017年4月30日),現尚欠7個月租金未支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物業(yè)費、電費、滯納金共計人民幣23789.88元(租金從2017年4月30日計算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騰退房屋并恢復至原狀;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王某辯稱:對事實無異議,但原告再次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商鋪租賃合同。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證據二、鄂州市鄂城區(qū)法院(2017)鄂07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被告還下欠原告租金、物業(yè)費以及滯納金的計算方式。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王某對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本案證據審核認定如下: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被告無異議,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直接予以采信。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意見、法庭認證意見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7月13日,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宜安居建材公司簽訂虹橋天城商鋪租賃合同,2010年9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雙方約定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將位于鄂州市紫薇花園小區(qū)A、B棟物業(yè)出租給宜安居建材公司,宜安居建材公司在承租期內有自主經營權,可根據其整體經營規(guī)劃進行分塊出租。2014年11月27日,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嚴崇梅(乙方)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虹橋天城B區(qū)312號商鋪出租給乙方從事經營,租賃期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租賃期內租金共計103904.64元,每延遲一日交納房屋租金,按月租金的10%承擔滯納金,延遲10日未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物業(yè)管理費(包括公共設施使用費、水費、市場管理費、衛(wèi)生費)每年共計1200元;電費按乙方實用量加公攤用量計收;乙方如有違約,擔保金不予退還并承擔由此給出租房造成的相關損失;在合同有限期間,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后,方可確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終止合同,乙方除承擔全年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外,本合同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費不予退還,甲方對乙方剩余的租金同意在合同終止六個月后由乙方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退還乙方;乙方擅自終止合同,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除有權要求乙方交納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費用外,乙方還應支付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10000.00元擔保金,擔保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發(fā)生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不繳納工商管理費用等情況時,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代扣代繳;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可動設施由乙方處理;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交付了出租房屋,王某依約交納了擔保金10000元。2017年,因王某拖欠租金,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訴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王某支付合同內租金、違約金、滯納金等。2017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7)鄂07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支付租金(計算至2017年4月30日)、物業(yè)費(計算至2017年4月30日)、電費、滯納金等共計18066.44元。
本院認為,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與王某自愿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且合同已實際履行,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基本原則為誠信公平,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穩(wěn)定。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被告王某應依約支付商鋪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被告王某延遲支付租金,應依約承擔延遲支付剩余租金的滯納金,但合同同時約定延遲10日未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在延遲支付10日后未解除合同,則擴大的損失部分由其自行承擔。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均計算至2017年4月30日,本案中,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王某支付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訴訟請求不相同,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關于租賃場地的返還,原、被告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租賃期屆滿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可動設施由乙方處理”,故被告不需拆除固定設施恢復原狀,但應于合同期滿后騰退商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滯納金共計23789.88元。二、被告王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退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租賃的虹橋天城3樓B區(qū)312商鋪。三、駁回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8元,由被告王某負擔。此款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王某直接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狐S春華
書記員::劉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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